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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規劃構想

發布於  2015-06-05  截止於  201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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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第二期(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規劃構想

     花東地區因深受自然及地理環境影響,產業發展條件不如西部地區成熟,而為促進花東地區永續發展, 總統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公布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花蓮縣政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定四年一期之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並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花蓮縣第一期實施方案業經行政院核定並執行中,為賡續推動地區發展,第二期實施方案將接續參據「花東地區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與花蓮縣自然、文化及產業發展等特性,整合中央、地方與民間資源進行整體規劃,並以「洄瀾,漣漪」為核心價值,希望不僅將花蓮打造成為國際觀光亮點,更要讓花蓮成為縣民們健康樂活、安居樂業的宜居城市。

     全案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分為觀光發展、文化建設、原住民生活永續經營、生態環境保育、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衛生、社會福利、治安維護、災害防治、水環境、教育建設以及計畫管考等13部門,並分從「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和「永續經濟」三大面向,擬定出橫跨不同部門十個旗艦計畫。

     花蓮長期發展落後,但透過「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實施方案的擘劃,讓花蓮有機會迎頭趕上,再創新猷,也期待經由各相關執行計畫,結合自然景觀資源及地方特色人文與產業,發揮加乘效益,達成維護自然生態景觀,推動地區產業發展、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縣民福祉等永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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