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數位發展部

數據公益運作指引(草案)公眾諮詢

發布於  2023-09-06  截止於  2023-10-31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1 留言 11 已關注

一、政策背景

數位時代,資料對推動創新、助力發展的價值舉世公認,先進國家莫不致力於調適相關法制與政策,以期降低資料流動及取得之障礙,最大程度釋放資料利用潛能。「主動利他,共創共好」為國際數位發展趨勢,歐盟及相關先進國家一方面完善個人資料保護,另一方面更強調將資料經妥善技術處理後,得以廣泛運用進行創新,增進公益價值及改善人民福祉。數位部著力構建數據公益制度,亦是以促進資料創新公益應用為導向。比起過去各界所熟知的開放資料(Open Data),「數據公益」更強調數據的公益性及資料持有者的主動性,賦予數據利他貢獻的價值,並以此建立數位互信關係。

活化資料利用與強化隱私保護間之衡平兼顧,是數據公益適法運作之前提,也是取得個資當事人信任的關鍵。為建立資料持有者、數據公益運作者與數據利用者共同信任基礎,數位部提出「數據公益運作指引(草案)」,以符合現行法規為前提,就數據接收、處理與利用過程的技術措施、適法性與透明度提供可操作的規範,協助數據持有者、利用者與運作者理解數據公益的核心理念,提供數據公益運作時的注意事項,以構建可信任之數據共享機制。

 

二、 數據公益運作機制
資料對發展之促進作用,往往並不在於單筆資料,而是彙整後所呈現之規律與趨勢,數據公益運作,係以「非屬個人資料」之「數據」為標的,旨在活化「非個資」之公益利用,建立完善的信任機制,促成更多資料持有者願意貢獻,實現良善社會之共創共好。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主要涉及資料持有者、數據公益運作者、數據利用者與利害關係人等角色,在數據公益生態中,強調每個人都可以是數據的提供者與受惠者,透過數據回饋利人也利己,開展數位共好的新型態社會,期透過運作指引活絡數據公益生態之發展。

示意圖

 

本指引草案共分為七點,第一點為用詞定義,以明確本指引用詞。第二點為數據公益基本運作原則,闡明本指引之精神與數據公益運作原則。第三點至第六點分別為數據公益運作者、資料持有者、數據利用者、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規範。第七點為其他應注意事項。

對於數位部提出的「數據公益運作指引(草案)」,歡迎您就所認知或相關實務經驗,於下方各子議題就各點規定提出具體補充或修改建議,並請至Polis系統提供您對數據公益政策之看法,我們將於討論期結束後彙整各界意見,作為指引修正之參考依據,期待您的參與!

 

三、後續規劃

數位部除徵集公眾意見,並將透過專家座談會、協作會議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建議,就本指引草案再行研修,完備內容之合宜性與實用性,俟內容完備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據以辦理指引發布事宜。

連結網址: https://polis.tw/2jwyr6svxe

 

機關綜整回應

數位發展部 2023-11-14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踴躍參與數據公益運作指引(下稱本指引)(草案)的討論,提供本部許多寶貴建議,謹就各界所提關於資料治理法制規劃、與開放資料的差異、指引效力、「數據」用詞、公益目的範圍、主管機關等意見,綜整說明如下:

1. 本部推動數據公益,係以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現行法規為前提,採「技術可行、指引先行」原則,研擬相關政策促進數據公益政策之推展,經由各方實質回饋,凝聚多方共識,並將持續與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協調合作,配合個資法修法進展,共同推動資料治理法制。

2. 開放資料(Open Data)係指以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並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利用,行政院訂有「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讓各機關推動政府資料開放有所遵循。
數據公益與開放資料相比,不限於以開放資料提供利用,更強調數據的公益性及資料持有者的主動性,故提出本指引(草案),以利各界透過數據公益機制,發展多元公益創新應用。

3. 本指引(草案)性質上是行政指導,不具強制力,但具有政策宣示意義,也有示範引導的作用。目的在於協助有意基於公共利益,而提供資料或建立運作及利用機制的參與者,遵循既有法規並採取實際可行的做法,共同提升數據共享的可信任性。

4. 「數據」用詞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之資料,且非屬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的資訊;涉及個人資料之資訊,也可以透過適當方法處理為數據。用詞目的在與個資法之個人資料用詞區別,避免混淆。

5. 本指引(草案)倡議公益目的,是為確保數據利用,在數據公益制度下,能為社會共享。參與者相關運作是否符合公益原則,當接受社會公評。期透過當事人對於所認同的公益目的,主動貢獻數據,賦予利他的價值,所以公益目的仍是以當事人的認同與信任,作為核心理念,以此建立數位互信關係。未來也將基於社會創新發展,衡酌擴大指引適用範圍的可行性。

6. 數據公益機制在特定主題領域推行公益創新應用時,資料持有者、數據公益運作者、數據利用者於運作過程中,仍應遵循主題領域所涉的相關法規,並不能豁免應盡的法律義務。

7. 本指引(草案)尚在研擬階段,除眾開講留言所提意見,Polis系統上或其他各界對數據公益政策的看法,都將納入指引研修參考,以完備內容之合宜性與實用性。未來亦將配合個資法研修,與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共同合作,建立更完整的資料治理架構。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