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3-09-01 截止於 2023-10-31
討論(尚餘0天)
6 留言 1 已關注
一、用詞定義
(一)本指引所稱之數據,係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之資料,且非屬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得經處理而轉變為數據。
(二)本指引所稱之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係指促進自願、無償提供數據用於公益目的之機制。數據之無償提供,得就數據處理或提供之成本獲得補償。
(三)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之主要參與者包括:
1. 資料持有者:即有權提供特定數據用於公益目的之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2. 數據利用者:即接收數據並用於公益目的之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3. 數據公益運作者:即運作數據公益機制,協助當事人、資料持有者與數據利用者間,為公益目的共享數據之機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數據公益運作者自身得兼為資料持有者或數據利用者。
4. 主管機關:即依相關法令有權對數據公益運作機制加以監管之機關。例如,資料持有者將個人資料處理為數據時,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的主管機關。
5. 利害關係人:即資料持有者、數據利用者、數據公益運作者或主管機關以外,對數據公益運作機制有利害關係者。
第一款說明本指引所稱數據之範圍。
第二款、第三款簡述數據公益制度運作機制,以及數據公益參與者及其各自角色。其中,數據公益運作之利害關係人指例如資料持有者或數據公益運作者為數據公益目的,將個人資料處理為數據時,該個人資料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當事人(以下稱當事人)。又例如,若數據公益運作所涉之數據包含機密資訊,或著作權、營業秘密、商標等智慧財產時,依法令或契約對該機密資訊或智慧財產享有權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