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3-09-01 截止於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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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點內容
三、數據公益運作者
(一)數據公益運作者宜擇定其數據公益目標及運作領域,並以非營利運作為原則。
(二)數據公益運作者宜建立下列管理制度,以促進數據公益利用目的之落實:
1. 數據接收管理制度,包括資料持有者所提供數據之適法性評估、數據利用目的及限制條件遵循措施、資料持有者補償等。
2. 數據處理管理制度,包括數據之分類、儲存、分析、安全維護、違法或不當利用數據情事之應變等。
3. 數據提供管理制度,包括數據利用者取得數據應符合之條件、申請程序、數據取得方式、取得數據後應採取之利用及保護措施等。
4. 紀錄保持與資訊揭露制度,包括數據接收、處理及提供之完整準確紀錄、年度活動報告之準備與揭露等。
(三)數據公益運作者宜採取下列措施,以利提升數據公益運作之成效:
1. 以結構化且機器可讀之通用格式接收、處理與提供數據,強化數據之互通性與易用性。
2. 採用適當技術措施維護數據安全,強化數據接收、處理與提供過程中對數據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保護,提升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各方對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之信任。
3. 設計取得、確認及管理利害關係人同意數據公益利用之標準程序,強化數據利用適法性保障。
4. 就數據公益之運作,與相關參與者訂定書面契約,以利明確各方權利及義務。其書面契約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點說明
1. 數據公益運作者宜擇定數據公益運作之領域,並以非營利為原則,爰訂定第一款。
2. 數據公益運作者宜建立數據公益運作之相關管理制度,以促進數據公益利用目的之落實,爰訂定第二款。
3. 為提升數據公益運作之成效,數據公益運作機制宜採取互通之數據格式,採用標準化作業程序取得、確認及管理利害關係人同意。此外,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並宜合理運用技術措施,以強化對數據所含商業機密等之保護,以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增進對數據公益運作機制之信任;並透過書面契約,明定各方權利義務,且考量數據公益之數位化運作環境,其書面契約應含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爰訂定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