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23-09-01 截止於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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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
(一) 數據公益運作者、資料持有者及數據利用者就數據公益之運作,不得以誤導、欺瞞、強迫等不正方式,取得利害關係人同意。
(二) 數據公益運作者、資料持有者及數據利用者宜就數據公益之運作,建立數據不當利用通知機制,於發生數據利用超出利害關係人同意或約定範圍、不符同意或約定條件等情事時,通知權益可能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
(三) 數據公益運作者、資料持有者及數據利用者宜建立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之其他適當機制,例如同意撤回機制(同意之撤回,不影響撤回前依據該同意所作蒐集、處理及利用之適法性)、異議之受理及回應機制(包括異議處理期間暫停利用數據之條件等)。
指引說明
1. 數據公益以自願提供數據為基礎,利害關係人之同意應自主為之,而不得以不正方式取得,爰訂定第一款。
2. 數據公益運作者、資料持有者或數據利用者因參與數據公益運作而處理、提供或接收之數據,可能發生超出原始同意或約定範圍、不符同意或約定條件等情事,而對同意數據利用之利害關係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例如,若違反與利害關係人之約定,將含有商業機密資訊之數據用於約定範圍外之目的,可能使該數據利用所產生之影響,超出利害關係人達成約定時之原始預估,進而影響其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因此,數據公益運作過程中,宜建立相關機制,將此類情形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俾利其及早採取因應措施,爰訂定第二款。
3. 利害關係人同意數據之公益利用後,其權益亦應持續受到保障,爰訂定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