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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廢食用油納管及去化分流管理

發布於  2015-07-15  截止於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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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103年黑心油品事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去(103)年底已積極完成多項政策制定及行動方案執行,本次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依已完成政策規劃及行動方案分4項子議題說明,以供我國民眾可明確了解本署對於廢食用油管理之具體作為。

機關回應

環境部 2015-09-18

「廢食用油納管及去化分流管理」綜整回應

本署本次發布之「廢食用油納管及去化分流管理」議題,已透過「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收油制度」、「列管廢食用油產源申報清理流向」、「建置廢食用油管理專用工具,加強廢食用油流向查察」及「強化廢食用油輸出及輸入管理,並積極推動轉化為生質柴油」等4種面向之分類,供民眾更明確瞭解本署對於廢食用油管理之具體作為。

對於本次民眾提出希望本署除加強廢食用油納管及去化分流管理外,亦加強食品安全之管制,並與各大專業機構合作,公開接納大眾意見之建議,因本署職權只能針對廢棄食用油流向去化做積極管理,爰對於食品安全上之問題本署也很關心,也希望能與衛福部一起努力把關。至民眾建議應提高個體戶補貼費用提高誘因,並對交付給無證業者非法回收之商家應提高罰金部分,因目前市場上係以有償方式收購廢食用油,並且本署已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為合格公民營清除機構,並由各縣市環保局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憑證收油。針對廢食用油回收,本署尚無補貼費用政策,如將廢食用油交由無證業者非法回收,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對於未取得合格身分之回收商仍在收受廢棄物油,將移送法辦,或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

另民眾建議應多利用本國所研發之廢食用油轉化技術,應允許進口他國之廢動植物油(含油脂),不應禁止輸入部分,其實國內將廢食用油做成生質柴油的技術非常純熟,且具經濟價值,經調查今年1~5月銷往英國、荷蘭、西班牙、馬來西亞等國家之生質柴油共有5,794公噸,作為車用柴油摻配使用,在技術或品質上均獲得國際認可。爰在考量生質柴油對環境極為友善,且具減碳、低污染等效益,本署將持續洽詢有意願使用生質柴油之環保局或民間清除業者,成立車隊或動力機械來推廣使用,達本地的廢食用油、本地回收使用的目標。另為避免不肖業者進口動、植物廢油再次進入食品供應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3項、第4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廢動植物油(含油脂) 」,並將與海關等相關單位跨部會合作,強化邊境源頭管理,抽核高風險油脂類等貨物。

目前國內對生質柴油的應用尚未普及,本署期望未來可透過國內產業及相關單位的力量結合,讓生質柴油有更多元的應用價值,以減少臺灣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並促使廢食用油能妥善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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