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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收油制度

發布於  2015-07-15  截止於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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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收油制度

國內廢食用油過去除由清潔隊及清除機構回收外,約計四成透過回收個體戶(俗稱小蜜蜂)進行回收。由於長久以來,回收個體戶已為廢食用油回收再利用中掌握「物流」之一環,為掌握其廢食用油收油流向,及解決其不具備廢棄物清除身分之問題,本署已於103年10月30日函頒「輔導廢食用油回收個體戶(小蜜蜂)合法化推動計畫」,由地方環保局輔導小蜜蜂申請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或以同業結盟方式,促使小蜜蜂合法化並納入管理。

另針對收受廢食用油之清除機構管制,以推動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制度(以下簡稱工作證),要求清除機構須於持有憑證情形下,方可進行廢食用油之收受,意即當清除車輛及工作人員於執行廢食用油回收,均應佩帶工作證,以資識別並供查驗。以使廢食用油產生源可確保委託之清除者為合法的回收管道,避免廢食用油流向不明。

工作證之申請適用對象,為凡持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或採「同業結盟」方式加入合法清除機構的回收個體戶皆可申請。申請者僅須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所在地環保局及實際回收廢食用油之縣市環保局申請即可。

工作證區分為人員工作證及車輛工作證二種,以一台車核發一份工作證(人員至多2張、車輛1張)為原則,並由核發工作證之環保機關加蓋專用章或鋼戳才算有效,若清除機構申請10台車輛之工作證,則可核發20張人員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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