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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環境部

強化廢食用油輸出及輸入管理,並積極推動轉化為生質柴油

發布於  2015-07-15  截止於  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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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廢食用油輸出及輸入管理,並積極推動轉化為生質柴油

為杜絕未來有不肖業者仍蓄意非法不當應用廢食用油,本署針對主要法令進行修訂:

(一)增訂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管制

本次修法增訂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管制,於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處理,應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以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會員國且具有處理設施者為限。

(二) 禁止國外廢油進口

為掌握進口油脂之流向,本署於103年12月5日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本署與各部會分工採取分流管理,進口之油脂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如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之廢動植物油(含油脂)者,為避免進口之廢棄食用油(脂)混入國內食品用油,戕害我國人民身體健康,爰修正「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新增「廢動植物油(含油脂)」禁止輸入,以達分流管理目的。

此外,鑑於廢食用油係具高再利用價值之項目,而生質柴油相較於一般柴油具有低污染的環保特性,所以將廢食用油製造成生質柴油,可以將廢棄物轉化為低污染的有用能源,相當值得推廣。

因此本署自103年迄今,均持續積極與相關單位共同拓展生質柴油的應用管道,例如推動柴油車輛使用一定比例的生質柴油,即為重點應用之一。由於目前國內對生質柴油的應用尚未相當普及,故本署期望未來可透過國內產業及相關單位的力量結合,讓生質柴油有更多元的應用價值,不但可以減少臺灣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也可促使廢食用油妥善地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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