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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鼓勵檢舉,法務部歡迎各界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提出建議。

發布於 2017-02-08 截止於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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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進程
  • 委託國立政治大學辦理「機關組織內部不法資訊揭露者保護法」立法研究案、舉辦「廉政焦點論壇-從揭弊者保護談起」學術座談會2場次。
  • 為使「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更兼顧實務可行,法務部自102年12月起至103年10月間逐月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法制化條文審查會議」共計11次,邀請產、官、學界專家就草案內容進行逐條審議後,法務部業於103年12月31日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並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經行政院召開4次審查會議審議,法務部並參照審查會決議事項調整「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分別於104年10月30日、105年2月19日及7月15日陳報修正版草案送行政院續行審議。
  •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推動進程
 (二)草案重點 說明如下:
  1. 立法方向:考量公部門具科層體制及特別權力關係,就清廉標準要求更甚於私部門,復因公部門現有法令架構較為完善,故本草案採取「公、私分立」、「公部門先行」之立法策略。
  2. 草案架構:涵蓋「身分保密」、「人身保護」及「職位保障」3大保障,另為確保揭弊者之訴訟權益,亦訂有舉證責任倒置及相關法律責任減免之規定。
  3. 揭弊者定義:基於鼓勵及保護揭露政府廉能之不法資訊,影響政府廉能之事項均為本草案之揭弊範圍,包含刑事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揭弊範圍雖以公部門事項為限,但揭弊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務員,均受本法保護範圍。
  4. 惡意揭弊排除:為使調查資源得以集中,及避免變相鼓勵黑函文化之惡意揭露,徒耗調查資源且造成社會不安,本草案列舉得不依本法調查或停止調查之事由,惟受理揭弊機關仍得依其他法律或依其職掌為適切之處理。預期效益

機關回應

法務部 2017-05-01

法務部第2次機關回應

本草案「故意」之認定,屬刑事不法責任範疇,請參考刑法第12條至第13條規定。有關重大行政不法案件「情節重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本草案於保護機制啟動時,均明訂由相關權責機關負責就個案情節進行審酌認定。
感謝網友提供「舞弊樹」理論供參,法務部將列入後續法制作業參考。

法務部 2017-05-01

法務部第1次機關回應

感謝網友們對法務部「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回應與建議,經綜整留言內容,補充說明如下:
一、基於本草案立法目的即為提供揭弊保護,故就行政不法案件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認定疑義宜配合揭弊保護措施分別說明如下:有關身分保密部分,依現行受理檢舉(陳情)相關法規,身分保密本為各機關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之基本規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亦明訂有相關身分保護措施,且自揭弊者(檢舉人/陳情人)提出揭弊(檢舉/陳情)時即應享有相關保密措施,自不待言,故「情節重大」之認定與否與身分保密措施尚無影響;至於人身保護及職位保障等保護措施,則是於揭弊者與其密切關係人有遭受人身危害之虞或不當措施,依本草案第14條、第15條及第22條提出請求時,由受理請求機關(如法院或檢察官)審查是否符合本草案啟動保護之要件(包含是否為重大行政不法案件之認定)與必要性。
二、就人身安全保護措施乙節,考量啟動保護之時效性與彈性,於第14條針對揭弊者遇有「立即危害之虞」時,規定由司法警察機關依職權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可由各司法警察機關各自依其職權採取保護措施,就保護措施之範圍將更具有彈性。
三、有關獎勵金部分,因本草案係立基於鼓勵及保護揭弊者,且現行相關獎勵規定,業散見於不同法令,為免同一行為而受有重複獎勵之可能,本草案擬不另行訂定獎勵規範,故就各獎勵金之核發,仍應依各法規辦理。
再次感謝大家對揭弊者保護法的建議,相關建議法務部都將作為後續法制作業參考。

機關綜整回應

法務部 2017-05-01

綜整回應

本部自102年起研擬「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下稱本草案),為評估本草案整體規劃妥適性,本部於106年2月8日起至4月9日止,將歷次審查討論重要議題上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透過公民參與機制蒐集民眾意見,經綜整民眾建議,本部刻就增列揭弊獎金及就重大行政不法案件之「情節重大」明確定義等事項進行研議,相關建議將作為後續法制參考並據以檢視本草案內容,以制定符合民眾需求及有效可行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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