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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與黑函文化常是一體兩面,為避免「揭弊者保護法」遭有心人士濫用,您覺得應採取哪些防堵措施,才可以有效的避免黑函文化盛行?

發布於 2017-02-08 截止於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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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研擬過程,為了避免立意良好、但遭有心人士濫用,對於防堵黑函文化部分,草案內現有規定如后:(1)為避免黑函濫訴、耗費司法資源,本草案第8條列舉5款程序不受理事由,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如揭弊內容有本條所列各款程序不受理情事者,得不予處理。(2)草案第9條明定機關基於「無正當理由」為之者,始屬不當措施行為,反之,仍得基於機關行政裁量權行使正常人事調動權,不因本法而受有限制。(3)草案第10條明訂「明知其揭弊事證不實或以或取不正利益為目的者,不受本法之保護。」之惡意揭弊禁止原則。.

您覺得可有效遏阻誣告濫訴及黑函文化盛行之具體規定或措施為何?歡迎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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