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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法務部

揭弊保護措施除了提供揭弊者安全保障外,亦應維護其工作權益不受影響,您覺得哪些規定可以具體有效的落實工作保障?

發布於 2017-02-08 截止於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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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現行保護措施涵蓋身分保密、人身保護(保護書令狀)及職位保障,因本草案揭弊範圍係以揭弊內容之事務性判斷,故揭弊者不論為公部門人員或私企業民眾均可適用本草案保護,其中就職位保障部分,因公私部門之僱傭關係、適用法令程序均有不同,如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任用、並視不當措施性質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或申訴等行政救濟;而私企業員工與機關間屬私法契約,依勞動法規或民事法令提起司法救濟,兩者有所不同。故本草案除於第5條明確定義「不當措施」外,於第22條規定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因揭弊行為而遭受不當措施者,「得依其原有身分關係所適用之法律程序,請求救濟。」

您認為哪些措施對揭弊者的工作權保護是具體有效、且具可執行性,歡迎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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