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保護範圍,本草案所稱揭弊範圍除貪瀆罪嫌外,另納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之重大行政不法類型,您認為這樣的保護範圍是否適當?
發布於
2017-02-08
截止於
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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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揭弊者,指依第7條第1項所規定之方式,對下列各款所列之行為舉報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者:一、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情節重大。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
本草案揭弊保護範圍,係以被揭露之事務性質判斷,而「重大不法」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應就個案判斷,您認為上開規定第3款及第4款有關重大行政不法之揭弊範圍界定,是否適當?
為擴大保護範圍,本草案所稱揭弊範圍除貪瀆罪嫌外,另納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之重大行政不法類型,您認為這樣的保護範圍是否適當?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之揭弊者,指依第7條第1項所規定之方式,對下列各款所列之行為舉報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者:一、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情節重大。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情節重大。」本草案揭弊保護範圍,係以被揭露之事務性質判斷,而「重大不法」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應就個案判斷,您認為上開規定第3款及第4款有關重大行政不法之揭弊範圍界定,是否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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