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郭均庭
已附議4099 (尚餘52日)
尚須901個附議
自 2017 年台灣正式實施流浪動物「零撲殺」政策以來,原意是出於人道與對生命的尊重。然而,在「源頭絕育(TNVR)」趕不上繁殖速度、「惡意棄養」重罰難以落實,以及「野外人為餵養」氾濫的現狀下,零撲殺政策已步入死胡同,並帶來三大嚴峻危機:
1. 收容所爆滿,演變成「終身監禁」的集體虐待:
全台公立收容所長期處於超載狀態。當收容空間不足,動物只能被迫在極度擁擠、壓力巨大的環境下生活,導致疾病傳播、犬隻互咬致死等慘劇頻傳。這絕非真正的動物福利,而是用「不殺」來掩蓋動物「活受罪」的偽善。
2. 本土野生動物面臨「滅絕性」的生態浩劫:
遊蕩犬貓具有狩獵天性,且屬於外來入侵種。近年來,石虎遭到犬隻集體圍攻、穿山甲被咬斷尾巴、山羌被虐殺的案例呈爆發式增長。淺山生態系正在面臨無聲的血腥屠殺,若再不移除野外遊蕩犬,台灣獨有的珍稀物種將在我們這代滅絕。
3. 地方政府財政與基層人力全面崩潰:
無限期的收容導致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無上限,基層動保人員在面對龐大的照護壓力與輿論夾擊下,流失率極高,導致前端的源頭稽查與執法力量更加薄弱。
本提案並非主張無差別撲殺,而是要求重啟務實的「限期收容」與「人道退場」機制,以達成以下目標:
恢復收容所的正常週轉率: 讓收容所回歸「中途、媒合領養」的本質,保障在所動物的基本生活空間與尊嚴。
強力保護本土野生動物: 透過限期沒人領養即人道安樂死的機制,搭配生態敏感區「全面禁餵」,強制移除野外遊蕩犬貓,還給本土物種安全的生存空間。
逼出真正負責任的飼主: 透過建立期限,讓有意願領養的民眾、動保團體或餵養者,必須在限期內將動物帶回家並登記為實質飼主,真正落實「愛牠就養牠,並為牠負責」的社會共識。
建議指引(具體作法):
我們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應修正《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並採取以下具體配套措施:
1. 重啟限期收容與人道安樂死:
恢復類似「十二夜」之精神(具體天數可依現行評估調整為12至30天),凡經公告後無人認領、領養,且經動保評估、獸醫確認之犬貓,應予以執行人道安樂死。
2. 制定「分級與優先人道處置」標準:
在恢復限期機制的初期,應優先針對「具備高度攻擊性、無法行為矯正」、「患有法定傳染病或重病」以及「自生態敏感區(如石虎棲地)移置之無主犬貓」執行人道撲殺,迅速減輕收容與環境壓力。
3. 明定「餵養即飼主」之法律責任:
修正法規,凡在野外固定定點、固定頻率餵養流浪犬貓者,在法律上視同「實質飼主」。若該犬貓造成生態破壞、傷人或引發車禍,餵養者須承擔同等之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從源頭遏止不負責任的野外餵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