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sdfg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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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應民意不願意全面禁止餵養與完全防止棄養與放養,故為防止犬隻日益增多之狀況,故要求恢復安樂死流浪貓犬
2.餵養應有政府頒發許可證才可餵養,並需於政府規範可餵養之地區、地點才可餵養,且由相關機關監督餵養狀況,是否有嚴格執行TNR,如無按照相關餵養之規範,需罰鍰,並至收容所勞動數小時,再犯加重罰款,並無法再次申請餵養許可,並將該餵養之貓犬直接收容所,數日無人領養將直接安樂死
3.餵養貓犬需有相關單位固定監督,如造成環境髒亂、提供貓犬飲食可能影響其健康,將取消餵養之許可與相關貓犬將送往收容所,數日後待安樂死
4.餵養之貓犬月齡到達可結扎或非不可抗力生理因素無法結扎以外皆需TNR,如無實施貓犬達數隻,將取消餵養許可,貓犬將送往收容所待數日後安樂死,及原餵養者除罰款,應至收容所提供數小時勞力服務
5.如該社區、核准為餵養地區之住戶,應提供相關獎金與環境清潔補助費用,或由相關單位提供清潔人員、餵養者協助維持街道、社區乾淨整潔
6.為保障台灣特有野生動物,山區一律禁止餵養貓犬,如餵養、棄養、放養,將一律經通報將其貓犬動物直接送往收容所,數日無人領養將安樂死,而任意餵養、棄養、放養之民眾將處以罰鍰與永不得飼養任一寵物與不可申請餵養許可
7.凡通報違反以上規定之餵養者之民眾,皆可獲得獎金或相關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