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問題釐清:本部業於115年7月16日與提案人聯繫,並確認平臺所列訴求如下:
提議人反對恢復104年修法前「收容超過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之規定,認為以撲殺方式無法從根本解決遊蕩犬貓問題,並建議從源頭著手,包括提倡絕育、提高棄養處罰,以及強化繁殖場管理。
二、綜上,提案人主要建議維持現行法規範並強化各項遊蕩動物源頭管制措施,加強相關執法及提高罰則,本部將於研析後具體回應。
三、正式回應:本部將於115年9月11日前完成正式回應,並於平臺公開。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
一、查現行《動物保護法》第12條並無「收容超過12日即可宰殺」之規定;另依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第7款規定,收容動物須符合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緊急狀況且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等法定情形,始得依法處理。
二、恢復104年《動物保護法》修正前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養)或無適當之處置,得予宰殺之規定,涉及法律修正,行政機關無法逕自恢復,維持現行法律規範為提案人訴求。
三、犬貓絕育、棄養動物及繁殖管理均已有相關規範;提高棄養罰則及增訂刑事處分涉及法規修正及整體刑罰政策,將視實務執行情形及政策需要滾動檢討。
後續推動規劃
一、在現行法規範下,本部將秉持收容動物福祉優先、尊重現場獸醫專業並公開透明之原則,持續協助地方政府依法落實執行人道處置。
二、本部將持續依現行《動物保護法》督請地方政府落實飼主責任教育落實絕育、寵物登記及棄養行為查處及持續強化特定寵物業及繁殖、買賣等相關管理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