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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7、請問您認為是否應該延長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討論(尚餘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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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目前法律規定,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是3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是2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是10天。對於我國徵求罷免連署的時間是否有必要延長,確實有討論空間,歡迎提出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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