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8-01-16 截止於 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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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3:規劃多元服務管道
確保使用者可以依其需要,透過數位服務及其它管道取得服務,順利轉換而不會重複或混淆。
使用者可透過不同載具與管道取得政府服務,包括電腦、行動裝置、電話與臨櫃等,機關宜留意在多元服務管道之間順利轉換,留意服務管道之間的銜接性或一致性,尤其是非數位與數位服務管道之間的轉換。機關宜考量非數位管道亦可數位化(例如機器人、遠距服務、AR/VR等)。
歡迎大家提出相關意見,作為後續修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