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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ing "Regulations for Issuance of Permit License of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發布於  2018-12-06  截止於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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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6
衛授食字第1071607495

主  旨:預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三、「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569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傳真:(02)3322-9490

部  長 陳時中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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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28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3804號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Regulations for Issuance of Permit License of Specific Purpose Cosmetics"

機關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28

民眾提問: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製表

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係於107年12月14日預告(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641cecc-63a7-40c3-a462-9327e80b5595),惟評論期已於108年2月12日截止,若針對該表有任何疑義,仍可透過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為民服務信箱,來信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28

民眾提問:請問特定用途化妝品和現行的含藥化妝品區別在哪裡?所有的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化妝品都是特定用途化妝品嗎?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五年後,特定用途化妝品不再需要查驗登記,只需要完成產品登錄即可嗎?

  1. 特定用途化粧品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其範圍及種類與現行含藥化粧品一致。
  2. 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七項,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查驗登記之規定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用。
  3. 特定用途化粧品新法施行日起5年後,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28

民眾提問:關於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既然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已規定五年後停止適用,如此應簡化查驗登記流程, 例如廢除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等非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申請文件。

製售證明文件為出產國政府機關或相關公會出具,目的係為確認製造廠之合法性及製造產品品質,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及權益,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新法施行起5年內執行查驗登記制度,仍應維持此文件要求。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04

綜整回應:預告「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預告期間,接獲反應意見,回應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免除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等文件

關於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既然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五條已規定五年後停止適用,如此應簡化查驗登記流程, 例如廢除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等非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申請文件。

不採納

製售證明文件為出產國政府機關或相關公會出具,目的係為確認製造廠之合法性及製造產品品質,為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及權益,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新法施行起5年內執行查驗登記制度,仍應維持此文件要求。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04

綜整回應: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留言者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說明

贺小姐

§3

請問特定用途化妝品和現行的含藥化妝品區別在哪裡?所有的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化妝品都是特定用途化妝品嗎?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五年後,特定用途化妝品不再需要查驗登記,只需要完成產品登錄即可嗎?

 

  1. 特定用途化粧品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公告,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其範圍及種類與現行含藥化粧品一致。
  2. 依據本法第五條第七項,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查驗登記之規定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用。
  3. 特定用途化粧品新法施行日起5年後,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製造場所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特定用途化妝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製表

有關「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係於107年12月14日預告(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641cecc-63a7-40c3-a462-9327e80b5595),惟評論期已於108年2月12日截止,若針對該表有任何疑義,仍可透過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為民服務信箱,來信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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