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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Manufactory"

發布於  2019-01-31  截止於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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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31
衛授食字第1071107257

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

三、「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181

() 傳真:02-2787717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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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8月2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衛授食字第1081103392號;經工字第10804603630號

衛生福利部、經濟部令 :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for Cosmetics Manufactory"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8-29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眾開講議題

【預告「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修正草案】

 

    本草案於108年1月31日至4月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公告。

意見主軸

對應條文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說明

其他

(化粧品製造工廠之範疇)

非屬本預告案範疇

針對現行僅執行中文標示或標籤等黏貼作業且不影響最終產品衛生之場所,不應認為屬於化粧品製造工廠之範疇,故應不受本法之限制。

不採納

  1. 有關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定義,明定於本部107年12月26日公告預告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四條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fcb2ad8-809f-47df-9771-5f74c0e86cfd) ,非本預告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
  2. 針對上述條文規定,考量化粧品中文標示作業,是消費者對於化粧品資訊的主要來源,同樣涉及產品品質,爰納入製造場所管理仍有其必要性,至後續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非本法列管之製造場所,得由各公司依其性質及需要,另行訂定相關規範進行管理。
  3. 另,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該法並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排除適用對象,爰列屬化粧品製造場所者,均應符合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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