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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ct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Hygiene"

發布於 2018-12-26 截止於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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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留言 1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1226
衛授食字第1071608316

主  旨:預告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568

() 傳真:02-3322-94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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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6月2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3993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ct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Hygiene", and the renaming of the Enforcement Rules as "Enforcement Rules of Cosmetic Hygiene and Safety Act"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6-27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預告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相關條文

留言內容

回復意見

第四條

第四條所謂的完整包裝及標示是指國外原裝進口輸入的包裝跟標示嗎?

考量「完整包裝及標示」之定義易有爭議,為明確其定義,爰酌作文字修改,將條文內容修改為「已完成本法第七條標示之化粧品產品」,至後續產品再予組合之作業場所,非本法列管之製造場所,得由各公司依其性質及需要,另行訂定相關規範進行管理。

關於第四條第二項內容要求「就已完整包裝及其標示之化粧品再予組裝或貼標籤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建議修改為要求「就已完整包裝之化粧品再予加貼標示或組裝或貼標籤之作業場所,不屬前項製造場所。」
可由各公司在不影響產品衞生(簡易加工)及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的原則下,自行訂定內部SOP自主管理。

其他(非屬本預告案範疇)

關於:第七條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規定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若產品僅供外銷,是否可由業者切結提出聲明,提供外銷標示即可

有關「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草案係於108年1月31日預告,對於此草案有任何疑義或意見,可至下列網址留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d29f36c-ce61-4a27-9b27-74cb2baf1123),或透過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為民服務信箱,來信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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