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Categories of Cosmetics and the Enforcement Date that Business Shall Complete Product Notification" and "Categories of Cosmetics and the Enforcement Date that Business Shall Establish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發布於
2018-12-26
截止於
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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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608760 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內容:
( 一 )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1、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施行之日起二年後施行。
2、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
( 二 )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1、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
2、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施行之日起六年後施行。
3、一般化粧品(除特定用途化粧品、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外),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施行之日起七年後施行。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562
( 四 ) 傳真: 02-3322-9490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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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081602471號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Cosmetic Categories for Which Shall Establish the 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and the Effective Date" (promulgat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1st, July 2019)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5-30
綜整回應: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議題
【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本部回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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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Jay
關於:第七條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規定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若產品僅供外銷,是否可由業者切結提出聲明,提供外銷標示即可。
不採納
有關「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草案係於108年1月31日預告,對於此草案有任何疑義或意見,可至下列網址留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d29f36c-ce61-4a27-9b27-74cb2baf1123 ),或透過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為民服務信箱,來信詢問。(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
Shaboo
非藥用牙膏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施行日期應與一般化粧品相同而非口唇類化粧品。化粧品種類表只有唇用化粧品類,沒有口唇類,而非藥用牙膏為新增獨立之化粧品類別,且其用後即漱口吐出之特性亦與唇用化粧品不同。此外,牙膏安全性高並新納入化粧品管理,建議應給予與一般化粧品相同之七年緩衝期,而非適用口唇類之六年緩衝期。
為減緩新制對化粧品產業的衝擊,本署依風險管理原則分3階段實施,以風險性高的特定用途化粧品為優先實施對象,如染髮劑、燙髮劑、牙齒美白劑等,自母法施行之日起5年後實施;其次為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考量此類為接觸黏膜及嬰兒用等,自母法施行之日起6年後實施;再來為一般化粧品(排除特定用途化粧品、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與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外),如洗面乳、洗髮精、乳液等清潔或外用產品,自母法施行之日起七年後實施。
有關非藥用牙膏係屬口唇類化粧品,依使用部位,其風險相較於一般化粧品高,且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考量本次修法幅度較大,給予業者適度合理之準備期,以減緩對化粧品產業的衝擊,爰不予參採非藥用牙膏延長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施行日期。
大亨小傳
建議一般化粧品的產品登錄應於廢除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後,始開始施行。
不採納
考量特定用途化粧品於新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仍須辦理查驗登記,可在許可證系統查詢到相關產品資訊,故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於新法實施日起2年後,以一般化粧品(除免工廠登記手工香皂外)為優先實施應完成產品登錄對象,特定用途化粧品待免除辦理查驗登記後,才實施產品登錄,上述已給予業者充分適當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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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71608760號主 旨: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三、公告內容:(一)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1、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後施行。2、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二)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1、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2、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後施行。3、一般化粧品(除特定用途化粧品、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外),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七年後施行。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562(四)傳真:02-3322-9490(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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