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drafting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restrictions of Enterococcus faecalis and Enterococcus faecium
發布於
2018-05-29
截止於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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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衛授食字第 1071300082 號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 定 「原 料『 糞腸球 菌 ( Enterococcus faecalis )』及 『屎腸球 菌 ( Enterococcus faecium )』之使用限制」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糞腸球菌( Enterococcus faecalis )」及「屎腸球菌( Enterococcus faecium )」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四、業者如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菌株( strain )之基本資料(包含學名、來源及品系鑑定等)、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包含其培養方式、條件及其安定性等)、品管及儲存方式、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證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餵食毒性、致畸試驗、全基因體序列、毒力相關因子檢測、抗生素抗藥性檢測)及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送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五、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
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二 ) 地址: 115-61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161-2 號
( 三 ) 電話: (02)2787-7318
( 四 ) 傳真: (02)2653-1062
( 五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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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8-08-14
綜整回應:
網友意見彙總回應表
本草案於107年5月29日至7月30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認為本草案規範過嚴
這些檢驗,是把腸球菌看成毒物了吧,法規所說的這些試驗,是以過去從未供作食用的物質去看,實在太扯,先是誤導民眾說這個可能會變成超級細菌,因為可能吃的都是有抗藥性的菌,再來誤導民眾這個可能會致畸胎、基因突變,毒性很強,請問如此誤導,是正確的立法行徑嗎?且哪個廠商會拿抗藥性菌株去培養,這法令就是騙外行人,台灣食品已經夠亂了,身為主管機關是否應著力於改變人民對食品的認知,而不是誤導。
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過去雖曾被歸類為益生菌,惟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工作小組重新評估後,基於腸球菌菌株具有萬古黴素(vancomycin)之抗藥性,且部分具有抗萬古黴素抗藥性基因之腸球菌菌株與醫院院內感染相關,因此不建議再將腸球菌作為益生菌供人類使用。歐洲食品安全局於2007年亦決定將腸球菌(包括糞腸球菌與屎腸球菌)自安全資格認證(Qualified Presumption of Safety, QPS)中移除。
本部基於保障消費者健康及食用安全之考量,重新評估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之食用安全性,並於106年10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302521號公告「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 )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 )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草案,擬限制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不得再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惟本部於前述草案之預告期間接獲眾多各界不同之意見(詳細意見請參閱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841544cd-8b73-4455-9806-bdacc117c41a ),經綜合評估其食用風險及審慎研議各界之意見,並參考如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工作小組2006年指出產品中所使用的腸球菌菌株規範,必須是不具有抗萬古黴素之抗藥性,且業者須負責提出所使用之益生菌不具抗藥性轉移能力和不具有產生細菌毒性風險的證據*1 ,以及歐洲食品安全局2007年針對腸球菌之使用規範改為逐案審查,每個菌株必須個別評估其安全性,包括是否具有已知的致病性決定因子及抗藥性等,且必須由生產者負責提出其安全性報告*2 等國際上之管理規範,本部遂於107年5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300082號第二次預告「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 )』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 )』之使用限制」草案。本草案未來如經正式公告,「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業者如仍確有需求,則應依公告內容,檢具菌株(strain)之應備安全性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個案申請並確認該菌株之食用安全,經公告後,該申請菌株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公告內容將針對經確認食用安全性之菌株,相關業者如有需求,得使用符合公告規定之菌株作為食品原料,並非所有糞腸球菌或屎腸球菌皆可使用,未來如有科學證據顯示該菌株有其他疑慮時,本部亦將重新評估其食用安全性,並妥適處理,以確保民眾食之安全。
本部將針對糞腸球菌及屎腸球菌之管理持續謹慎把關,以維護國人健康。
感謝各位網友對本項議題之關心與建言,本草案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建請可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認為本草案規範過鬆,建議禁止使用
之前食藥署的回應都說國際幾乎不推薦也沒有使用腸球菌,現在越放越寬,政府還有沒有心要維護民眾食品安全啊.... 前一篇預告裡面的留言一堆在跳針,根本不知道是不是業者自己留的言。 「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是說只要檢驗一次通過,全體適用還是個案允許?事後難道不應該有追蹤或複查機制?國際都不使用了,單單一次的檢驗通過誰敢信任?
同意,我也想瞭解這個答案。我的想法是要開放可以,但只能個案通過,直到國際已達到可作為食品之共識,才能解禁。
沒有人質疑業者拿有問題的腸球菌,問題在於腸球菌本來的特性就是容易抗藥、夾帶多餘基因。
食藥署或業者沒有指出使用腸球菌的必要,基於安全,我主張禁止。益生菌這麼多,為什麼非要選擇變異性大的腸球菌?
回應時間點的提問
食藥署在擺爛是不是?要拖到討論時間結束才要回應,民眾追問、確認的機會都沒有,這個平台都沒在管的嗎?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促進人民參與,本部依程序辦理本草案之預告作業,進行6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本部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規定,於本草案預告期間皆有瀏覽並彙整民眾於眾開講平臺所提出之意見,並進行綜整回應,後續如有相關建議或意見,各界仍可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亦可透過該署為民服務信箱(網址:http://faq.fda.gov.tw/Message/Default.aspx )反映。
*1: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Probiotics in food--Health and nutritional properties and guidelines for evaluation . 2006: Rome, Italy.
*2: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Scientific Committee, Opinionof th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a request from EFSA on the introduction of a Qualified Presumption of Safety (QPS) approach for assessment of selected microorganisms referred to EFSA. The EFSA Journal, 2007.587: p.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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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衛授食字第1071300082號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faecium)』之使用限制」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二、訂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三、「糞腸球菌(Enterococcus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faecium)」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四、業者如有使用需求,則應檢具菌株(strain)之基本資料(包含學名、來源及品系鑑定等)、該菌株之詳細生產加工過程(包含其培養方式、條件及其安定性等)、品管及儲存方式、預計使用方式及用量、安全性證明(包含基因毒性、九十天餵食毒性、致畸試驗、全基因體序列、毒力相關因子檢測、抗生素抗藥性檢測)及不具致病性證明等其他必要性資料,送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並確認其食用安全,經公告後始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五、本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六、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七、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18(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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