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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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罷免」是指民眾投票選出民意代表後,如果對他的表現不滿意,可以投票使他喪失民意代表的身分,按照法律的規定,要舉行罷免投票,先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的人提案,罷免提案成立後,再有13%以上有投票權的人連署,才能辦理罷免投票。
說明:
83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罷免提案門檻是依據公職人員的種類不同,而訂有「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5%、3%、2%以上的規定;而罷免連署門檻,也是依據公職人員種類的不同,分別訂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18%、15%、13%、12%以上的規定。83年立法委員自行提案修法才統一各類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案門檻及連署門檻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及13%。
參考外國法規,日本罷免地方公職人員所須連署人數,約為原選舉區選民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韓國則依地方公職人員種類,訂為10%至20%不等;美國加州選舉人數在10萬人以上者,罷免連署人數為20%;選舉人數在5萬以上,未滿10萬人者,罷免連署人數為15%。
因為罷免案投票的目的,在使被罷免人喪失民意代表的身分,如果罷免提案及連署門檻太高,將增加提案人連署難度,門檻太低,則對罷免人不利,隨時會有被罷免的威脅,容易使提案浮濫,罷免提案、連署的門檻該怎麼訂定比較恰當?歡迎大家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