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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擴大遠距教學時的「合理使用」規定,以促進遠距教學發展。

發布於 2016-05-02 截止於 20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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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題說明:

許多學校會開設數位學習平台,讓老師將課程上傳至網站上,學生便能線上修課,如果課程中利用到他人的著作,這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如果是所有網友都可參加的磨課師課程(大規模線上開放式課程,MOOCs),會不會同樣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目前的著作權法:

  1. 學校提供網路課程給學生:依目前的著作權法,只有現場教學的情形,並符合特定的條件時,老師可以另行印製、散發紙本之補充教材給學生參考、學習,而有「合理使用」規定的適用,不會構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至於學校將老師的課堂教學透過網路讓學生觀看學習,須要依照個別案例的情況來判斷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2.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給一般民眾的網路課程:學校教育以外提供給大眾的進修教育,如果課程中使用到他人的作品,依目前的著作權法,只有空中大學以廣播提供進修課程等情形被明文規定為不會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因此提供給一般大眾的網路課程,仍要依照個案來判斷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三、智慧局修法後:

面對網路普及與蓬勃發展的遠距教學,著作權法對於教育方式的改變須進行調整,希望能達到符合新時代教育的要求。

  1. 學校提供網路課堂教學給學生:修法後,同步的遠距教學(例如:網路同步轉播)或非同步的遠距教學(例如:上傳到網站上供學生點選觀看)都納入「合理使用」行為的範圍,但為了避免過度影響著作權人的權益,僅有依法律設立的學校和老師(例如依法設立的小學、國高中及大學),採取適當的措施限定只有經正式選課程序選課的學生可以接觸到課程,且不過度影響權利人權益時,才能主張不會侵害著作權。因此,學校開設數位學習平台的情形,只要有採適當措施(例如:設置帳號)讓選課學生以外的人無法接觸課程,便能主張不會侵害著作權。
  2.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給一般民眾的網路課程:修法後將「合理使用」規定擴大至網路教學的情形,依法設立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在辦理非營利的網路課程中利用他人的作品時,只要將利用的情形通知權利人,並支付適當的使用報酬後,便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因此,磨課師課程等平台,只要提供課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便能夠因此受惠;但如果是營利性的線上課程平台或是補習班透過網路遠距教學,則仍要先向權利人洽談取得授權,否則就有侵權的問題。

對於智慧局的修法,如果您有任何看法或意見,歡迎提出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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