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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10、您認為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是否應該訂定上限?對於超出限額者,是否應該處罰?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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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96年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原來對候選人競選經費訂有「最高限額」的規定,違反規定者則要受罰,目的在提倡節約風氣,端正選舉風氣。但部分候選人為避免被處罰,多以虛報的方法來申報競選經費收支情形。因此,84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制定時,才將「最高限額」修正為「最高金額」,同時也不再加以處罰,但如果不去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則仍會被處罰,用以來鼓勵候選人誠實申報。

 

  93年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該法第30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競選收支申報規定停止適用,目的在於避免與政治獻金法規定競合。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僅須就政治獻金部分,依政治獻金法進行申報,自有資金支出部分,則不用申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超過最高限額之處罰也一併停止適用。

 

       96年修正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配合將「最高限額」修正為「最高金額」,有關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的規定,也僅有「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稅賦減免」及「政府補助候選人競選經費之上限」這二項法定作用。競選經費支出究竟有無設定上限的必要?制度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候選人虛報?且在候選人設立的政治獻金專戶之外,是否還需要另外設立競選經費專戶,針對候選人自有資金及政府補貼之競選經費入專戶管理,並進行收支申報?政治獻金收受是否也須一併受上限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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