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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發布於  2018-11-22  截止於  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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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總數 3 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302522號

主旨:公告周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公開於本部網站「公開訊息」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三、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13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19-02-19

綜整回應:

本草案於107年11月22日至108年1月22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後續將依行政程序辦理,建請隨時留意本部之公告事項。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說明

本草案加工助劑之規範範圍

  • 依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其用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等食品接觸面、清洗食品之消毒成份,是否屬於加工助劑規範?如,生鮮禽肉類於冷卻會有添加次氯酸,其次氯酸是否屬加工助劑規範?
  • 加工助劑之衛生安全管理,目前僅限於溶劑之管理.未來是否會再新增項目?
  1. 依據本草案修正條文第3條第6款規定,「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同條第12款規定,加工助劑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準此,有關特定物質用於食品製程,係屬「食品用洗潔劑」或「加工助劑」,須依該物質之化學名稱、使用目的、詳細製程及後續處理步驟等進行核判,建議參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131)」、「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70)」了解相關規範
  2. 依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附表二備註1規定:「除生鮮即食食品(如:生食用蔬果、生食用水產品),或其他於製程中無法經加熱等有效殺菌方式進行處理,有使用消毒成分之必要,否則可能有導致食品中毒之虞的食品外,使用前應由業者備齊該消毒成分之使用目的與方式,及國際組織與先進國家准用相同用途之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準此,如尚需經加熱煮熟始供食用之生鮮禽肉,透過加熱煮熟程序即可有效控制食品中之微生物含量,無導致食品中毒之疑慮,無使用消毒成分之必要,故未准許使用次氯酸。
  3. 本部持續參考國際規範,適時評估增修訂溶劑以外功能類別之加工助劑。現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未表列者,如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紐澳或美國等國際准許使用之加工助劑,並依相關國際規範用於食品之生產,於加工過程中去除或僅有微量殘留,於終產品中不發揮食品添加物功能者,則尚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惟業者應備有相關資料佐證說明,並應確實進行自主管理,確保最終產品之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其他建議事項-無涉本草案修正內容

食品技術士應修正為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考及格後,始能執行職業行為。

  1. 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目前開辦職類並無「食品技術士」職類。
  2. 目前已有之食品相關技術士類別如下:依據「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經公告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技術證照人員,餐飲業得聘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食物調製技術士;烘焙業得聘烘焙食品技術士、中式麵食加工技術士、中式米食加工技術士。針對取得技術士證者,本部採認考用合一,認定通過技能檢定取得技術士證者已具備相關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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