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6-12-02 截止於 2016-12-20
討論(尚餘0天)
12留言 2 已關注
日前,有30幾位退役將軍去大陸參加官方活動,聽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演講,當會場播放大陸國歌時也跟著肅立站好,引發許多媒體和立委的批評。行政院林全院長在105年11月17日院會時已經嚴正表示,這些退役將軍做了不良示範,政府應該要有所為,可以朝管制年限,申報制度和取消退休金這幾個方面來研究,也請政務委員林美珠協助訂一些規範,避免同樣的事再發生。
【參考資料1:延長公務員等管制期間相關規定】
【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人員(含前開3項退離職未滿3年人員)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兩岸條例第9條第6項】
上開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
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
國家機密核定人員及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3年者),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
第1項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2:前往國家、目的地及接觸對象是否要建立申報制度相關規定】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5點】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問題、遭遇情形、所採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於1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陸委會提送報告。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
現職及尚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返臺後1星期內,應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3:退、離職人員出國後,如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應否停止其退休福利相關規定】
【兩岸條例第9條第8項】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2款】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經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兩岸條例第90條之2】
違反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犯貪污罪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死亡者,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金者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外患罪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領受月退金之權利。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
退除役官兵遭判處徒刑、通緝及迭次違反指導管理辦法,停止該條例之權益(就醫、就業、就養…)
【我們想跟大家請教的問題】
根據上述的法令條文,現行的兩岸條例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從事特定職務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或軍人(以下我們簡稱『這些人員』),在其退休(役)後一定期間內(原則是3年),如果要出境,都要向原來的服務機關申請許可,在退休(役)後出境需要申請的這一段期間,我們稱為「管制期間」;另外在退休(役)後,如有犯貪污罪、內亂或外患罪等經判決確定,即可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而這次去大陸的那些退役將軍,都是已經超過管制期間的人,所以他們在入出境方面的權益,其實和一般人一樣的自由,也都受到憲法的保障。只是他們去大陸後做的事情比較不恰當,所以才引起大家關注,因此,我們想問大家對於這些事情的一些看法:
一、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3年內出境須經許可的規定,期間會不會太短?還是還好?還是太長了?
二、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除了一般人不可以違反的事項以外,還有哪些行為不應該做?
三、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如果已經超過管制期間,還要規定他們出國回來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他們出去做了什麼事?見了什麼人嗎?會不會涉及個人隱私問題?
四、如果「這些人員」退休(役)後,出國後做了一些不合適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國家的尊嚴或利益,但是還不致於到違反法律而被判刑的程度,就像上述退役將軍去大陸參加官方活動,類似這樣不合適的行為,您認為政府應該要有怎樣的懲罰作為呢?比如告誡?罰鍰?取消退休金?還是有什麼作法呢?
另外,歡迎您到這個連結,填寫上面2個議題的問卷 http://join.gov.tw/qn/f03b55fa-b193-45b4-b9e2-383061c5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