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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退休(役)後的公務員和軍人如果要出境,到底要如何管理?歡迎大家來po卦,發表一下想法

發布於  2016-12-02  截止於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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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30幾位退役將軍去大陸參加官方活動,聽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演講,當會場播放大陸國歌時也跟著肅立站好,引發許多媒體和立委的批評。行政院林全院長在105年11月17日院會時已經嚴正表示,這些退役將軍做了不良示範,政府應該要有所為,可以朝管制年限,申報制度和取消退休金這幾個方面來研究,也請政務委員林美珠協助訂一些規範,避免同樣的事再發生。

【參考資料1:延長公務員等管制期間相關規定】 

【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

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人員(含前開3項退離職未滿3年人員)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及陸委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兩岸條例第9條第6項】

上開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兩岸條例第91條第3項】

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

國家機密核定人員及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退離職未滿3年者),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2項】

第1項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6條】

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2:前往國家、目的地及接觸對象是否要建立申報制度相關規定】

【政府機關()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5點】

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後,應將活動問題、遭遇情形、所採應對方法及可供參考之資料或建議,於1個月內向服務單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陸委會提送報告。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1條】

現職及尚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陸返臺後1星期內,應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3:退、離職人員出國後,如有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應否停止其退休福利相關規定】

【兩岸條例第9條第8項】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1項第2款】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經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兩岸條例第90條之2

違反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犯貪污罪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死亡者,喪失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金者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外患罪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領受月退金之權利。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

退除役官兵遭判處徒刑、通緝及迭次違反指導管理辦法,停止該條例之權益(就醫、就業、就養…)

【我們想跟大家請教的問題】

根據上述的法令條文,現行的兩岸條例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從事特定職務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或軍人(以下我們簡稱『這些人員』,在其退休(役)後一定期間內(原則是3年),如果要出境,都要向原來的服務機關申請許可,在退休(役)後出境需要申請的這一段期間,我們稱為「管制期間」;另外在退休(役)後,如有犯貪污罪、內亂或外患罪等經判決確定,即可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而這次去大陸的那些退役將軍,都是已經超過管制期間的人,所以他們在入出境方面的權益,其實和一般人一樣的自由,也都受到憲法的保障。只是他們去大陸後做的事情比較不恰當,所以才引起大家關注,因此,我們想問大家對於這些事情的一些看法:

一、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3年內出境須經許可的規定,期間會不會太短?還是還好?還是太長了?

二、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除了一般人不可以違反的事項以外,還有哪些行為不應該做?

三、您覺得「這些人員」退休(役)後,如果已經超過管制期間,還要規定他們出國回來後,向原服務機關申報他們出去做了什麼事?見了什麼人嗎?會不會涉及個人隱私問題?

四、如果「這些人員」退休(役)後,出國後做了一些不合適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國家的尊嚴或利益,但是還不致於到違反法律而被判刑的程度,就像上述退役將軍去大陸參加官方活動,類似這樣不合適的行為,您認為政府應該要有怎樣的懲罰作為呢?比如告誡?罰鍰?取消退休金?還是有什麼作法呢?

另外,歡迎您到這個連結,填寫上面2個議題的問卷  http://join.gov.tw/qn/f03b55fa-b193-45b4-b9e2-383061c53532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 2017-01-03

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我們將會納入未來政策研擬之參考。

這個議題在聽聽大家對於從事特定職務一定層級以上之公務員或軍人(以下我們簡稱『這些人員』),其退休(役)出境須申請許可期間、申報管理及違規處罰之看法,回應意見者,均以不同面向表達自己的看法。另外,在問卷調查部分,第一題「這些人員退休(役)後3年內出境須經許可的規定期間」多數填寫者認為大短;第二題「如果這些人員退休(役)後,出國後做了一些影響到國家的尊嚴或利益的行為」大部分人認為應該要以取消退休金作為懲罰。

 

感謝大家的寶貴意見,我們將會納入未來政策研擬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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