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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12、競選經費補助金是否應該作用途限制?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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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政府補助候選人競選經費,是希望補助金能達到一定的公共目的,也希望候選人把經費用在競選活動支出。但現行兩項選舉罷免法對於競選經費補助金並没有限制支出用途,也没有要求候選人申報支出。

 

       如果大家認為訂定支出用途項目有必要性,配套申報機制該如何規範?依政治獻金法中政治獻金支出項目,包括:人事費用、宣傳、租用宣傳車輛、租用競選辦事處等等,以及如果有賸餘政治獻金者,可支用於「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等項目,如參考政治獻金支出項目,作為限定競選經費補助金的項目,您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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