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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在公園放音樂跳舞做操,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發布於 2016-05-02 截止於 20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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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議題說明:

銀髮族在公園跳舞做操時播放音樂伴奏、學生社團在開放公共空間隨著音樂唱歌跳舞、或是社區舉辦的卡拉OK聯誼活動或電影欣賞活動,這些常見的非營利活動,常會使用到他人的音樂或影片,是否要付費給著作權人?如果不付費,會有民刑事責任嗎?

二、目前的著作權法:

考量到非營利活動的舉辦目的,通常都有社會公益的色彩,著作權法針對這種非營利活動中利用他人作品的行為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以促使這類活動順利舉行,只要符合「以非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非經常性活動」等條件,便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經常性活動」,則不符前述的條件,而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有民刑事責任,針對這個問題,權利人及利用人都認為規範得不夠明確,而有爭議。

三、智慧局修法後:

智慧局本次修法為了在社會大眾與著作權人間取得權益平衡,將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規定區分如下:

1.可以免費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

  • 非經常性活動,例如在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舉辦之某場展覽上播放一段影片導覽,不用著作權人同意,也不用付費。
  • 符合特定目的之經常性活動:具有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經常性活動,例如民眾於公園跳舞做操時播放音樂伴奏,不用著作權人同意,也不用付費。

2.可以利用他人著作,但須要支付使用報酬的情形:經常性活動。例如辦公室每日午間播放音樂,不用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付費給著作權人,以避免過度損害權利人的權益,意即這種情形下並沒有刑事責任,但著作財產權人仍擁有請求支付報酬的民事請求權。

相較於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法後對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規定主要有兩點差異:

第一、具有社會救助、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個人身心健康目的之非營利活動,即使是經常性舉辦,也不會侵害著作權,民眾可以放心利用。

第二、非營利活動用到別人的著作,即使為經常性活動,也不再有著作權侵權之民、刑事責任,但有付費給著作權人的義務,以維護權利人的權益。

對於智慧局的修法,如果您有任何看法或意見,歡迎提出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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