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請問您認為是否應該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活動的規定?以及如果刪除本項規定,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應該如何規範?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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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在進行時,除了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鼓吹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有意見認為罷免活動應該比照選舉活動可以宣傳,如果不可以宣傳是不合理,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以及基本參政權。因此,立法院在104年1月7日經內政委員會審查決議修正通過刪除本項規定,只是還必須經過黨團協商後才能交付院會三讀,才能完成修法。屆時配合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活動的規定,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訂定,才會比較周全,歡迎您提出您的看法。
9、請問您認為是否應該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活動的規定?以及如果刪除本項規定,相關的配套措施又應該如何規範?
說明: 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在進行時,除了徵求連署的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鼓吹罷免或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有意見認為罷免活動應該比照選舉活動可以宣傳,如果不可以宣傳是不合理,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以及基本參政權。因此,立法院在104年1月7日經內政委員會審查決議修正通過刪除本項規定,只是還必須經過黨團協商後才能交付院會三讀,才能完成修法。屆時配合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活動的規定,相關配套措施應如何訂定,才會比較周全,歡迎您提出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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