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表作品的相關規定,以促進著作流通。
發布於
2016-05-02
截止於
20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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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學生撰寫完成並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修法後將「視為」公開發表
一、議題說明:
學生撰寫並藉以取得碩、博士學位的論文,可否拒絕公開發表?
二、現行著作權法規定:
學生完成並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現行著作權法是賦予「推定公開發表」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作者還是可以明示不想公開發表以保留「公開發表權」,造成實際運作上,不少人以此方式保留博碩士論文的公開發表權,碩博士論文存放於圖書館卻無法被閱覽利用的問題,影響了學術文化的交流與傳承,與本來要讓論文原則上可以被大家接觸利用的立法原意不符。
三、智慧局修法後:
如果多數人都不願公開發表論文,將會不利於學術交流及知識傳播。因此智慧局本次修法,調整為所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且已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法律都「視為」學生已同意公開發表,以使大眾更容易接觸學術資訊。
貳、修法後於滿足一定條件時,可公開發表作家生前未發表的作品。
一、議題說明:
作家去世後,生前所寫的書信、個人私下所寫的日記或尚未發表的小說手稿,後人可以再發表或出版嗎?
二、目前的著作權法:
目前的著作權法尊重創作者的個人意願,創作者可以自由決定公開或不公開自己的創作,且這種權利專屬於作者本人,並於作者去世後持續到永遠,因此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公開發表作品時,按照目前的著作權法,即無人能再將這些作品公開發表。
三、智慧局修法後:
要不要將作品公開發表雖然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能自由決定的一種人格權,但同時也涉及大眾是否能接觸一項作品,原則上也應儘量使大眾有機會接觸這些作品以促進資訊流通和文化發展,因此智慧局本次修法,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可以公開發表作者生前未公開的作品,而不會侵害著作人格權,舉例而言:
- 著作人生前曾表示不願公開發表。例如張愛玲生前未發表的「小團圓」小說手稿,此時便應將作者的意願納入考量,再決定是否出版。
- 著作性質、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變動及其他情事,認為公開發表可能違反著作權人的意願。例如作者生前與友人往來之書信、個人日記等,一般認為因涉及隱私,作者可能不願意公開。
-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事,且公開發表如果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的本意,他人便可以將著作公開。
對於智慧局的修法,如果您有任何看法或意見,歡迎提出讓我們知道!
修正公開發表作品的相關規定,以促進著作流通。
壹、學生撰寫完成並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修法後將「視為」公開發表一、議題說明:學生撰寫並藉以取得碩、博士學位的論文,可否拒絕公開發表?二、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學生完成並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現行著作權法是賦予「推定公開發表」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作者還是可以明示不想公開發表以保留「公開發表權」,造成實際運作上,不少人以此方式保留博碩士論文的公開發表權,碩博士論文存放於圖書館卻無法被閱覽利用的問題,影響了學術文化的交流與傳承,與本來要讓論文原則上可以被大家接觸利用的立法原意不符。三、智慧局修法後:如果多數人都不願公開發表論文,將會不利於學術交流及知識傳播。因此智慧局本次修法,調整為所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且已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法律都「視為」學生已同意公開發表,以使大眾更容易接觸學術資訊。貳、修法後於滿足一定條件時,可公開發表作家生前未發表的作品。一、議題說明:作家去世後,生前所寫的書信、個人私下所寫的日記或尚未發表的小說手稿,後人可以再發表或出版嗎?二、目前的著作權法:目前的著作權法尊重創作者的個人意願,創作者可以自由決定公開或不公開自己的創作,且這種權利專屬於作者本人,並於作者去世後持續到永遠,因此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公開發表作品時,按照目前的著作權法,即無人能再將這些作品公開發表。三、智慧局修法後:要不要將作品公開發表雖然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能自由決定的一種人格權,但同時也涉及大眾是否能接觸一項作品,原則上也應儘量使大眾有機會接觸這些作品以促進資訊流通和文化發展,因此智慧局本次修法,除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可以公開發表作者生前未公開的作品,而不會侵害著作人格權,舉例而言:著作人生前曾表示不願公開發表。例如張愛玲生前未發表的「小團圓」小說手稿,此時便應將作者的意願納入考量,再決定是否出版。著作性質、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變動及其他情事,認為公開發表可能違反著作權人的意願。例如作者生前與友人往來之書信、個人日記等,一般認為因涉及隱私,作者可能不願意公開。如果沒有上述的情事,且公開發表如果可認為不違反著作人的本意,他人便可以將著作公開。對於智慧局的修法,如果您有任何看法或意見,歡迎提出讓我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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