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罷免案通過門檻,需不需要調整?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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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83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原來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應該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83年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將門檻規定一律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因為罷免通過的門檻高低,關係到人民罷免權利的行使,選舉制度的穩定性以及民選公職人員權益,需不需要調整以及應如何調整,歡迎大家充分討論。
6、罷免案通過門檻,需不需要調整?
說明:83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原來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應該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83年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將門檻規定一律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因為罷免通過的門檻高低,關係到人民罷免權利的行使,選舉制度的穩定性以及民選公職人員權益,需不需要調整以及應如何調整,歡迎大家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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