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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11、競選經費補貼制度有無檢討的必要?是否應該要求候選人做收支申報?

發布於 2015-06-10 截止於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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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有關政府對於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都有清楚的規定,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同法第2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2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2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又上開競選經費之補助,是在選舉結束後由選委會通知政黨或候選人領取,其中政黨推薦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競選經費補助由推薦的政黨領取,其他公職人員由候選人本人領取,候選人不用申報支出用途,也不用繳納所得稅。

 

       另一方面,從政治獻金收支申報概況來看,有不少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所收受的政治獻金,用在支付競選費用後,還會有賸餘的政治獻金,但依照現行選罷法規定,這些候選人仍然可以領取政府補助。對於這些候選人,政府是否還應該補助其競選經費?如果取消補助規定,是否會造成候選人為了領取政府補助金,而故意將政治獻金專戶內之經費用完?您的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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