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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使高中以下學校可視實際需求成立華語文中心,並獨立招聘所需師資,以維護學生受教權

提議者 AM

已附議2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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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2-21
檢核
2023-02-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4-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全球化的社會,有許多新移民、新住民,

而近年因新南向政策、國內少子化等因素,政府積極招收僑外生至國內就讀高中職,

然而,高中職卻沒有華語教學資源,難以給予這些學生需要的中文課程。

 

提議:

修改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有關教師聘任等相關法規,

讓高中以下學校可視實際需求成立華語文中心,並獨立招聘華語師資或其他實際需要師資,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相關法規:

《教育基本法》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8 條第2款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第 9 條第1款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第 18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教師法》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0 條 第1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3 條 第3款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利益與影響

1.保障高中以下學校僑外生的受教權。

2.增加華語教師國內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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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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