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茲因「降低幼兒園師生比」與「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等2連署案皆涉及幼兒園(主管單位為教育部)、托嬰中心(主管單位為本部),爰該2案由教育部與本部共同主責。本部以下將針對該2案涉及托嬰中心部分進行回應。另考量兩案所涉利害關係人雷同,且研議過程中多採併案進行,因此本次回應亦將併案回應。
二、現行法令規範:
(一)現行法令規範: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
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1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1人;每收托5名兒童應 置專任托育人員1人,未滿5人者,以5人計。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83條第5款至第11款規定之一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2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規定:目前並無相關法規明定監視設備之裝設。
研商辦理情形
一、聯繫提案人瞭解議題訴求:
(一)「降低幼兒園師生比」案:
107年4月24日本部以電子郵件聯繫提案人Coral Lin君,並於4月25日收到提案人回復表示,依現行法規幼兒園照顧比係1:15,一個班級配置2名教保人員,共可收托30名兒童,惟實際上教保人員在現場無法僅照顧特定15名兒童,仍必須隨時照顧所有兒童,故現行法規所定照顧比無法有好的照顧品質;另托嬰中心照顧比1:5也有同樣情形,爰希望能調降照顧比。
附檔1:提案人訴求確認紀錄-照顧比案。
(二)「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案:
107年4月3日本部以電子郵件聯繫提案人賈賀,並於4月4日收到提案人回復表示,臺灣虐嬰事件層出不窮,單憑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不足以判斷其是否能勝任保母一職,爰為使惡質保母無所遁形,也讓家長能安心,建議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
附檔2:提案人訴求確認紀錄-監視器案。
二、研商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會議:
為針對「降低幼兒園師生比」案及「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案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本部就業管部分,於107年4月16日邀請法務部、教育部、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兒童福利、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家長等團體代表共同研議,亦邀請兩案提案人與會,其中Coral Lin君亦出席本次會議。
有關托嬰中心照顧比調整議題,與會代表均認同托嬰中心照顧比由1:5調降為1:4之共識,不但有助減輕托育人員照顧壓力及提升托育服務品質,同時也符合家長對於兒童可獲得較妥善照顧的期待。但由於調降人力照顧比的同時,涉及托嬰中心之營運成本,爰尚須進一步溝通。
另有關托嬰中心及幼兒園裝設錄影監視設備議題,與會代表一致認為裝設錄影監視設備並無助於防杜兒虐事件,多係提供事後司法取據參考,另考量全國托嬰中心約9成均已裝設錄影監視設備,爰立法強制已非重點,有效防杜兒童人身安全受侵害並維持穩定托育服務品質,仍應從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惟涉及個資保護議題,宜請地方主管機關明確規範錄影監視資料之利用、保存、安全管理等事項。
附檔3:107年4月16日會議紀錄及發言摘要。
三、協作會議:
107年6月29日就「降低幼兒園師生比」案及「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案合併召開開放政府第36次協作會議,邀集提案人、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政府機關共同與會(惟兩案提案人受邀後不克出席)。
針對降低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照顧比議題,多數與會者認同降低照顧比有助提升勞動條件及托育品質。惟經深入討論發現,除了照顧比外,過於繁瑣的行政作業、上班時間中沒有喘息空檔、須花額外時間寫聯絡簿、寶寶日記或製作教材,及週末要舉辦活動等,都是造成教保及托育人員工時過長的因素,進而使其容易過勞,並產生高度情緒壓力。因此,與會人員提出包括讓托育及教保人員有休息空檔以舒緩情緒、訂定托育及教保人員最低薪資、提供喘息服務、心理輔導、加強勞動檢查、招聘人員時進行心理與職能測驗作為人員之檢測等建議。
至有關強制托嬰中心及幼兒園裝設錄影監視設備議題,與會者皆認同監視器除了涉及侵犯人權、隱私權及肖像權等法規面問題外,倘托育或教保人員有意為之,必能找到可避開監視器之死角,且監視行為亦有不尊重工作人員之專業、錄影畫面恐被有心人不當利用、致使親師間信任感瓦解等潛在風險。另也有少數與會者認為錄影監視器可保障師生權益,但建議應回歸市場機制,讓家長自由選擇。惟不論正反方立場,與會者皆同意「信任」是提升托育品質之關鍵,包括師生間的信任及親師間的信任。爰與會者經腦力激盪,針對如何建立親師間的信任機制提出包括建立暢通的溝通管道、讓家長擔任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的評鑑委員、培養家長的正確育兒觀念、透過媒體宣導托育及教保人員之正面故事案例等。
綜上,本次會議雖未有明確結論,惟經與會者深入分組討論,初步達成以下共識:
(一)回歸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
(二)信任是維護托育品質之基本,也是提升品質之關鍵。
(三)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並提升托育品質,所涉層面廣泛,且跨多部會業務,並非僅靠降低照顧比或裝設監視器可達成。
相關紀錄請參閱以下連結:
會議紀錄:https://jk.pdis.nat.gov.tw/track/
議題手冊: (PDF檔案)
心智圖:https://bit.ly/2ICjiGI
參採情形
本案經召開研商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會議及協作會議傾聽各方意見,有關「降低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照顧比」,本部將納入與會者之建議,作為後續政策規劃之參考。另有關「強制裝設監視器」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茲因兩次會議的與會者多數認同裝設監視器並無助於避免兒童虐待事件發生,爰本部不予採納強制裝設監視器之訴求,但 仍會朝向與其他部會共同建立友善職場環境著手。
後續推動規劃
一、 「降低幼兒園師生比」案:
(一)托嬰中心的照顧比是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的議題,本部為與時俱進調整法規以符社會需要,業於104年10月13日至105年12月28日期間共召開7次研商會議,嘗試調整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托育人員照顧比例事宜,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照顧比之調降有助於減輕托育人員照顧負荷,進而提升服務品質;惟托嬰中心經營者代表表示,恐增加其營運成本,建議本部應分析相關成本後再研議。
(二)本部為了解照顧人力比例配置之調整,是否達成不同收托規模之托嬰中心的衝擊或影響,並期建立托嬰中心之收費項目參考原則,已於107年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托嬰中心成本分析暨估算模式」計畫完竣,刻正整理相關研究分析之利弊得失,供作後續政策修法參考。
(三)另本部前於103年委託國立中正大學辦理「我國托育服務供給模式與收費機制之研究」計畫(連結網址:https://ppt.cc/ffCSnx),透過盤點我國目前托育服務供給模式之現況,瞭解其服務費用制定之內涵,並分析不同托育服務供給模式之成本結構、訂價模式與合理利潤,綜合考量後研訂托育服務定價機制。其最終希望能達到下列目標:
1.以孩童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確保每位0-2歲兒童均能公平享有同等的優質家外照顧服務之機會。
2.讓更多「有意願」送托、卻受限於價格因素的家長,能享有「可負擔得起」的托育服務。
3.讓更多有就業意願或因經濟需求致父母親均投入職場的家庭,能不為了親自照顧兒童而被迫中斷就業生涯。
4.透過合理的成本價格設算訂出訂價機制,使居家式及機構式托育服務能成為永續經營且值得投入的就業市場,並藉此維持合理薪資水準及勞動條件。
為達成上述目標,本部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在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獲得尊重與照顧,以及無縫銜接的原則下,提出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策略,朝持續增加公共托育供給率、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高家外托育使用率、改善托育人員薪資、穩定托育服務品質等方向努力。
行政院並於107年5月16日召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記者會,宣布將於107年8月1日起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策略」,其中,透過前瞻預算於區域發展落差較大且資源不足的地區優先布建公共托育家園,擴展兒童接受公共托育的機會,預計107至111年共設置440處公共托育家園,增加5,280個名額;另尊重地方政府選擇性推動0至2歲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屆時約有7,030個名額,共計將增加1.2萬個公共托育名額。
另考量在公共化程度未普及前,同步規劃托育準公共化機制,由政府與優質保母及托嬰中心簽約成為合作夥伴,依家庭經濟條件協助支付每月最高6,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托育費用,且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訂定托育費用收費價格,進行價格管理,將托育費用支出控制在家庭可支配所得的10-15%間,以實質減輕育兒家庭負擔。
其中,針對準公共化參與合作之托嬰中心,規劃以優於法令規定(即現行照顧比1:5之規定)向其購買服務,期能提升托育品質。惟經與地方政府密集召開多次工作會議後,考量管控收費價格及增聘托育人員以調降照顧比雙管齊下,多數托嬰中心短期內難以達到標準,爰有關照顧比調降之規劃目前尚在研議,將以建立價格控管機制為優先,盡量在維護送托兒童權益之前提下創造多贏。
二、「請支持立法強制托嬰中心及幼稚園等設立線上監視系統」案:
綜整本部107年4月16日召開研商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會議及107年6月29日召開協作會議之討論結果,有關立法強制托嬰中心設立線上監視系統(含錄影監視系統)之訴求,本部不予採納;惟為避免調閱監視器過程中有違反個人隱私權或肖像權之疑慮,本部將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明確訂定錄影監視資料之利用、保存、安全管理等相關規範,俾利托嬰中心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