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arcus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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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本身功能即是提供用路人以快速且安全的方式抵達目的地,因此,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應在規範速限內行駛,並禮讓速度較快的駕駛人,俾利車潮流通,提高平均車速。
然而,此規定雖已定義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卻又有個但書,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此規定敘述中,不堵塞的行車狀況及最高速限,都是很含糊的定義。
何謂堵塞?兩台車?三台車還是四台車?時速低於多少?單線道(內、中、外)一公里內車輛密度?
最高速限?車上儀表板的速限?GPS的速限?110公里/每小時?還是加上容許範圍內的119公里/每小時?
上述兩種名詞,都是很含糊的說法,且沒有明確的定義何以區分。
導致民眾對於規定的解讀扭曲,以為自己保持時速100公里/每小時以上即是最高速限,可長時間、長距離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每台車的時速表皆不同,也許你已達到100公里/每小時以上,但我的車還沒,那又如何是好?
如此一來,大家對於規定的認知絕對是千奇百怪,看看高速公路外線形成超車道的詭異景象就能可想而知。
此項規定應以高速公路最初始的目的為出發點,安全且快速的到達目的地為優先原則
因此,應將此規定定義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除超車外,不得於內側車道逗留,超車後應回到中線』
當然,國道警察也應增加執法頻率,嚴格執行超速取締,避免有不肖份子透過內側車道以高於速限的速度行駛危害他人安全
最後,內側本就該是單純的超車道,就算不管你用多少的速限行駛,都不能長期佔用。
讓出超車道與後車是否超速,是兩回事,勿混為一談。
超車後,本就應立即讓出超車道。後車超速,可通報國道警察進行取締。如你有合格的檢舉裝置,亦可夠過檢舉的方式供警察取締。
如此一來,才能重新建立高速公路上各線道的使用秩序,並提高高速公路車速,建立友善的行車環境!
國外皆已有很成熟的行車觀念,我們應見賢思齊,待國人整體素質提升後,也許有天無限速高速公路亦不是場夢。
希望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能重視此一問題,我想政務官也不想每次遇連假就因塞車問題被罵到臭頭吧!
共勉之
1.此規定更改過後,內線得以由車速較快的車輛快速通過,有利縮短行車時間。
2.目前越來越多車輛配有定速裝置,如能以穩定的速度前進,將有效帶動車流,如大家行車速度越趨穩定,可減少事故發生。
3.此規定更改過後,內線車輛使用優先權應為:特殊車輛(救護車、警車、救援車),一般小型車(採定速前進,穩定超車,並回到中線)、一般小型車(未配有定速,自行控制油門,較無法精確控制速度,於空擋時利用內線超車後,回到中線)
4.避免群眾自行亂解釋規定,導致行車速度受限,欲超車者皆須於三車道間穿梭行駛,容易造成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