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王先生
現況與問題
(A)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B)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C) 國道警察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國道警察局粉絲頁 po 文 https://goo.gl/SafM5q)
(D) 國道警察回覆行車記錄檢舉佔用超車道∶「有關取締慢速車輛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違規行為,需藉經經濟部檢定合格之測速儀器測定行車速率數據資料,以判定是否足資認定有該項違規行為。」
由於現今車輛性能超過速限已非難事,不少駕駛沒有正確的超車道使用觀念,自認不是龜車可依法以最高時速行駛行駛超車道。問題不是將超車道的速限提高即可改善,而是目前法規將超車道 "使用權" 與 "速度限制" 混在同一條文裡規範,並且沒有超車道讓路的強制規定,因而造成國道內側排隊中線沒車、要超車得從中外線超車、左右鑽來鑽去的怪異情況。
此外,一般駕駛沒有合格的測速儀器,也就是測速槍、固定測速桿量測,完全無法舉證佔用車道。汽車時速表、駕駛判讀、各廠輪胎實際大小都造成誤差,若後車(錶速 115 km/h, 真實速度 110 km/h) 較快欲超越前車 (錶速 110 km/h, 真實速度 100 km/h),前車駕駛可以自稱以最高時速行駛,有權力不讓路。
從執法角度來看,國道每天數萬至十萬車流,就算國道警察有心執法,憑人力根本無法有效取締內側車道佔用狀況。
綜觀以上,必須改變法規、並讓社群力量共同以行車記錄影片檢舉才能解決問題。國道警察局粉絲頁於 2017/2/7 的 PO 文,描述國道警察攔下龜車開單影片,得到超過 26000 讚與 22000 分享,高於其他 PO 文百倍 ,說明民眾有多厭惡內側龜車。(https://goo.gl/CFR7Qn)
提案
行駛高速公路 "內線排隊、中線沒車"、"要超車得從中外線超車"、以及 "左右鑽來鑽去" 是台灣高速公路不正常的常態。
現今多數車輛性能要達到或超越速限已非難事,藉由修法釐清交通法規模糊不清、與實際路上情況不符的矛盾點,讓所有用路人都有符合時代的規定可遵循,並由社群力量一起推動改變,才能解決高速公路亂象,快車慢車都能享有更順暢安全的國道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