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g
已附議1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0個附議
原因說明
感謝您的提案。 目前線上已有「防範假訊息之提議」提案,正附議中,為增加附議量能,請多加利用,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首先:防範假訊息之提議之重點在於建議政府採用監管網路平台業者遵守自律、定期評鑑網路平台管理機制及防範假訊息納入民防體系等三大方向。而這次廣電三法修法之建議,主要目的在於防範廣播媒體報導不實或有害新聞訊息,以及操作媒體聲量違反新聞倫理之行為,這些與防範網路假訊息有何關聯?
其次:就以其他提議者不被通過文章進行討論: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46799f1-2d2c-406d-a32b-9165721633e4
感謝您的提案。 一、人民言論自由受憲法明文採「最大限度保障」,其意也表示若須施以限制時也應依「憲法保留原則」,對自由權限制採用「最小行政干擾原則」及「司法保留審理原則」。 二、 媒體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的制衡力量,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不能以行政權單方面干擾方式破壞該權利,亦即不能以行政措施限制媒體播報內容,政府對媒體報導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進行事先審查,故對新聞報導編採方式與內容非依法律政府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 因此本案不進入附議。
在此本人請教政府:利用言論自由之名,逐步傷害言論及民主制度之行為,這算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這也是現在中華民國非常需要「防衛型民主」觀念,以及檢討修法之原因:散佈假訊息及仇恨言論混淆及分化群眾,即使進行檢舉及向警方舉發,法律制度能防範這類行為,這些問題政府應重新思考現有機制是否達到成效?(詳連結案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910160118.aspx
民主及言論自由不代表能無限上綱,「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不能以行政權單方面干擾方式破壞該權利,亦即不能以行政措施限制媒體播報內容,政府對媒體報導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進行事先審查,故對新聞報導編採方式與內容非依法律政府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面對利用廣播媒體報導不實訊息及炒作聲量企圖影響及混淆民眾閱聽權利時,政府應有所作為及依法辦理,因為這絕對不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不應適用保障範圍。
最後,本人再重新提議內容: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之通訊傳播業務陳情網(定義為廣播內容)與第三方查證組織合作,經民眾陳情通報節目內容後交由第三方事實查證組織查核(查核期間須在節目明顯位置標註事實查證中字樣),確認為假訊息者須於24小時內下架及澄清訊息,且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二、規範廣電媒體及所屬數位平台,報導新聞事件、社會議題及人物,媒體曝光率需一致,防範不當利用媒體操作聲量及混淆議題。
藉由與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合作,及媒體曝光率一致之規範,保障閱聽民眾之權益。此時政府應重新檢討言論自由之定義,此時中華民國需引入「防衛型民主」思維,強化法規及罰則保障言論自由合理使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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