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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條文內容

提議者 yung

已附議6663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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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9-18
檢核
2017-09-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7-11-17
回應階段
2017-11-24
回應階段
2018-01-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在台灣已進行了十幾年了,如果沒有問題家長們就不會出來向教育單位一再地陳情抗爭,在校園性侵害通報也不見減少,反而逐年攀升受害者大多集中於12-16歲學生比例居多(參考網頁: http://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0A95D1021CCA80AE   ),而愛滋病例提報學生族群除逐年增加外,年齡層也逐漸下探趨勢(參考網頁: http://www.cdc.gov.tw/list.aspx?treeid=1f07e8862ba550cf&nowtreeid=6c5ea6d932836f74    ),同樣地未成年懷孕比例也不斷攀升中,對於這樣的教育成果是否有其存在的意義和價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條文內容如下: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 18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 19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看了以上條文內容,這也難怪會成為某些特定人士及團體可在性平課綱中大做文章的依據,也顯見教育部及各級團體性評委員和課審委員,都未盡督審之職責,而讓這人士允許允求,有鑒於此本人曾在去年提出,高中小學教學課綱編寫委員會內除專任學者教授及教師外,另須納入五或七人各學級家長擔任編審委員之提案(提案內容: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33ff4818-d6c8-4131-883e-6b866d5537de   ),教育部相關單位答覆也是虛應了事未見相關具體作為,才又發生教材出版商仍出現不當的性平課綱內容,引起家長及民代的不滿及抗議,為了給予學生們一個健康純淨的學習內容,建請教育部與相關立法機構及單位研擬刪除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章之條文,以正視聽。

 

 

利益與影響

1.還給校園一個健康純淨的學習環境。

2.避免學生因不當性平課程,影響身心靈的發展。

3.預防及消弭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

4.可讓學生家長安心、放心讓孩子在校學習。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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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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