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8-01-22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8-01-2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8-01-26回應階段
按現行「捐血者健康標準」規定,有過「男男」間的同性性行為者,終生不得捐血之規定係因男男性行為為危險性行為,其所造成愛滋病之可能性大於其他正常性伴侶與性行為之可能,因此為保護被捐血者能在合理的期待其接受捐血後能夠擁有健康之身心狀態!
故:本人建議1.政府應堅決拒絕曾有男男性行為者捐血!
2.若政府仍執意開放,應以「甲血甲用」為標準,亦即同性性行為者所捐出之血液應加以區分,其僅可供給給予同性性行為者,除非一般正常性向者同意外,醫療單位不得自行予以使用,應該給予使用與否之選擇權,以保護多數人類之身心!
3.有鑑於愛滋病仍為醫學上難治之重症並具有傳染效果,且為保護全體人類之存亡,若於捐血前檢驗出愛滋病,捐血單位應提報政府機關或醫療院所將該病患加以管制或予以適當之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避免其傳染予他人
1.可避免政府愛滋病防疫失控
2.確保被輸血者之身心狀況可受保護
3.可避免檢驗空窗期造成的輸血人心不安
4.最不得已的「甲血甲用」仍可給予同性戀者輸血的空間,但也同時保護一般正常性向者
5給予被輸血者是否願意接受男男性行為者同意權,讓所有人可以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回應日期
2019-03-05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已於107年3月12日至5月11日進行預告,因各界所提之意見相當分歧,本部將持續綜整各界意見,再與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溝通討論,故目前捐血者健康標準之規範並未改變。
回應日期
2018-03-12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有關提議者對本案之建議,本部回應如下:
一、血品安全並非僅透過面談方式把關,而是配合科學檢驗進行確認。
二、感染愛滋之風險主要為不安全性行為,無關乎性傾向。而捐血限制的調整係以科學實證及用血者安全為首要考量。
三、有關政策開放後以「甲血甲用」為標準建議,實務執行上仍有限制,除非捐血者坦承,否則縱使透過捐血前的一對一面談詢問,也無法確認捐血者之性傾向;同時,醫療上需輸血拯救之病患,多數係已危及生命(如需緊急手術或昏迷),而須即刻採取急救措施,恐無法徵得其意願,在拯救民眾生命之前提下,「甲血甲用」實務上不可行,本部不予採納。
四、有關捐血前檢驗出愛滋之病患,本部疾管署已每日提供名單予台灣血液基金會進行列管,因此愛滋感染者不可也無法捐血,另,目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部分亦透過個案管理師向感染者進行衛教宣導。
一、法規:「捐血者健康標準」係依據「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目前本部研擬之「捐血者健康標準」修訂草案,將第4條所定暫緩捐血之對象,增列「5年內曾發生男性間性行為」,並將原第5條所定永不得捐血對象中之「男性間性行為者」移除。
一、本部已於107年1月30日透過電話方式聯繫「反對衛福部放寬『捐血者健康標準』,曾有『男男』間的同性性行為者,終生不得捐血!或以『甲血甲用』為原則」案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訴求。另平臺上同時有「支持衛福部放寬『捐血者健康標準』,促使歧視消弭!」提案,尚在附議階段,因同屬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規範議題,本部亦於107年1月30日聯繫該案提案人,釐清並確認訴求,相關紀錄如附件1。
二、無論是異性間性行為或同性間性行為,只要是不安全性行為,都有感染愛滋的風險,無關乎性傾向。目前的捐血者健康標準[1]將愛滋病毒感染者列為永不得捐血對象,亦將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者,均列為應暫緩捐血對象。
三、國內確保捐血血品安全之方式,除捐血前問卷調查以及面談時確認符合捐血資格外,目前所有獲捐血液皆會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包含各類血液傳染疾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一型、第二型抗體檢驗(Anti-HIV-1/2)、梅毒血清檢驗(STS)、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檢驗(HBsAg)、C型肝炎病毒抗體檢驗(Anti-HCV)、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抗體檢驗(Anti-HTLV-I/II)等。捐血機構亦提供良心回電方式,讓自覺可能影響用血安全情形之捐血者,可在捐血後以電話告知,以便及時攔截血品。
四、鑒於近年國際間對於男性間性行為者之捐血限制,已由永久不得捐血修改為一定期間內暫緩捐血,整體趨勢朝放寬的方式辦理,例如:美國[2]、加拿大[3]、法國[4]、德國[5]、澳洲[6]及紐西蘭[7]及香港[8]等,為12個月內有男性間性行為者暫緩捐血,日本為6個月,英國則是在106年由12個月修改為3個月[9];其中加拿大自102年5月起開放5年內無男性間性行為者可捐血,經持續監測其國內捐血者之愛滋陽性情形,並沒有因政策改變而使輸血感染愛滋的個案增加,因此將暫緩捐血時間再縮短為12個月。
五、根據國外研究顯示,務實地調整捐血限制,其實更能讓男性間性行為者在捐血面談時願意坦承檢視自身在限制期間內是否有過不安全性行為[10],反而有助於降低血品傳播愛滋病的風險。且現行國內檢驗技術提升,核酸擴大檢驗(NAT)能夠將檢驗空窗期從21天縮短為11天,國內自102年2月全面施行此項檢驗後,再無因輸血感染愛滋的案例。
六、確保血品安全為政策修訂之首要考量,爰此,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蒐集其他國家對於男性間性行為之捐血規定,並在考量國內疫情、檢驗技術及社會接受度情況下,於105年11月17日先由「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暨臨床檢驗工作小組聯席會議討論做成決議(附件2),12月28日再經「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會議(附件3)確認,參考加拿大的經驗採逐步放寬方式,有限度開放男性間性行為者捐血,先由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放寬為5年內暫緩捐血。該決議並於106年9月27日經國血國用諮議會確認。後續也將持續監測因捐血發現的愛滋陽性數,確保民眾用血安全。
七、有關開放男性間性行為之捐血限制後應以「甲血甲用」為標準之建議,考量透過目前捐血前的一對一面談詢問,對於捐血者是否曾有男性間性行為或是否曾有捐血健康標準中的限制捐血行為,也無法確認捐血者會誠實以告,有實務執行上之限制;同時,醫療上需輸血的病患,多數係已危及生命(如需緊急手術或昏迷),為拯救病患性命,實務執行上恐無法徵得病患之意願。
八、另對於捐血前檢驗出愛滋之病患,應加以列管或適當限制人身自由之建議,目前疾管署為確保血品安全,每日會將新通報愛滋感染者資料,提供給台灣血液基金會進行列管,不再受理該個案捐血,因此已被通報之感染者在捐血面談時,即會被告知不同意其捐血。
有關提議者對本案之建議,本部回應如下:
一、血品安全並非僅透過面談方式把關,而是配合科學檢驗進行確認。
二、感染愛滋之風險主要為不安全性行為,無關乎性傾向。而捐血限制的調整係以科學實證及用血者安全為首要考量。
三、有關政策開放後以「甲血甲用」為標準建議,實務執行上仍有限制,除非捐血者坦承,否則縱使透過捐血前的一對一面談詢問,也無法確認捐血者之性傾向;同時,醫療上需輸血拯救之病患,多數係已危及生命(如需緊急手術或昏迷),而須即刻採取急救措施,恐無法徵得其意願,在拯救民眾生命之前提下,「甲血甲用」實務上不可行,本部不予採納。
四、有關捐血前檢驗出愛滋之病患,本部疾管署已每日提供名單予台灣血液基金會進行列管,因此愛滋感染者不可也無法捐血,另,目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部分亦透過個案管理師向感染者進行衛教宣導。
一、由本部疾管署、食品藥物管理署配合台灣血液基金會等相關單位共同保障血品安全,循法制程序於107年3月12日進行「捐血者健康標準」修正草案預告,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站(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二、政策修訂仍將以用血者安全為首要考量,故本項政策推動後,將持續監測因捐血發現的愛滋人數有無增加情形,以評估未來本項政策要趨嚴或趨緩的參考,確保民眾用血安全。
參考文獻
1.捐血者健康標準及捐血者健康篩檢項目附表。
2.Revised Recommendations for Reducing the Risk of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ransmission by Blood and Blood Products.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December 2015.
3.Blood donation waiting period for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reduced to one year. Canadian Blood Services. June 20, 2016.
4.After 30-year ban, gay men in France allowed to donate blood. france24. 11 July 2016. Retrieved 12 July 2016.
5.Guidelines for the collection of blood and blood components and the use of blood products (haemotherapy). German Medical Association. 2010.
6.The blood service deferral for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Australian Red Cross Blood Service.
7.Peter S, Adrian L. Changes to blood donor deferral in New Zealand Gay community summary guide 2014.
8.What should you know about the Health history Enquiry in Blood Donation? Hong Kong Red Cross Blood Transfusion Service. 2008.
http://www5.ha.org.hk/rcbts/File/hh_enquiry.pdf
9.New Action to Promote LGBT Equality. 23 July 2017.
Government Equalities Office and The Rt Hon Justine Greening MP.
10.Canadian Blood Services-Report on Donor Selection Criteria Relating to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 June 23, 2015.
回應日期
2018-02-07
回應機關
衛生福利部
〈將於107年3月2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根據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提議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本部須於兩個月內〈107年3月2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辦理時程初步規劃如下:
•Step1問題釐清–已於107年1月30日聯繫原始提案人,釐清並確認提案內容。
•Step2正式回應–107年3月26日以前,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本部正式回應將連同相關資料在平臺上公開。
再次感謝提案人與各位網友的連署,請各位靜候我們的正式回應。
〈將於107年3月2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3月2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
〈將於107年3月26日前發布正式回應時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