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背景說明
提案人所提訴求經行政院納入開放政府協作議題,於本(107)年4月20日召開開放政府第31次議題協作會議,邀集附議人、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機關與會,本案就相關意見一併回應,並簡單說明政府財務運作情形,以利釐清爭點。說明如下:
(一)什麼是稅收超、短徵?
近10年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有6年實際數大於預估數,這就是一般外界所稱的「超徵」;有4年的實際數少於預估數,則為「短徵」,這只是外界對稅收執行結果的描述。
因此,所謂超徵,意思就是「實際數大於預估數」,既不是超額徵收的簡稱,也不代表政府獲得一筆額外的收入,更不表示政府違法徵收。
(二)為什麼税收會有超、短徵?
歲入預算是對國家收入的預估,其中「稅課收入預算數」是參考預算籌編作業當時稅收徵起情形、未來經濟景氣預測、稅制調整與租稅協定等因素,並按各稅目特性推估的估計值。
如果預算執行期間,因為國內、外情勢變化,或其他無法事先預知的重大事件等因素,影響經濟景氣、民間消費、商品進出口及營利事業獲利狀況,或政府政策(如法律變動)造成私部門行為改變,都會影響稅收實際徵起情形。因此,稅課收入實際徵收結果與預算編列數,不會完全一致。
(三)政府預算以「收支平衡」與「統收統支」為原則
政府所有收支都應依預算法規定編入預算並遵守收支平衡原則。收入包括歲入及融資財源(含債務舉借、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出包括歲出及債務償還(或稱「債務還本」);意即「歲入+融資財源=收入=支出=歲出+債務償還」,歲入除稅課收入,還包括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財產收入、規費、罰賠款等「非稅課收入」。我國長期以來採赤字預算,以下皆於赤字預算前提下說明。
如果税課收入增加,在非稅課收入及支出不變情況下,融資財源會對應減少,以符合收支平衡原則。歲入「預算」只是對國家收入的預估,並非規定歲入機關只能獲取預算編列的數額,歲入預算執行結果較預算數增加或減少,是預算執行的常態。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某國立博物館預估明年入館參觀人數1萬人,以每人門票100元計算,編列門票規費收入預算100萬元,實際執行時,如果參觀人數較原本預估增加500人,這500人依規定仍須收取100元門票,不會因為參觀人數超過預估而不收門票,因此,該項規費收入會較預算數增加5萬元。
各項收入,除法律明定專款專用者,均依統收統支預算原則,統籌運用在社福、教育、國防、經濟、社區發展、環保等支出項目,財源與支用並無一對一的對應關係。如果歲入項目實際執行結果較預算數增加,依規定須全數繳入國庫,統籌運用。
(四)中央政府預決算作業時程
中央政府預決算作業包括「預算年度開始前籌編作業」、「年度預算執行」及「決算作業」3階段,整個過程接近2年。
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政府在105年底開始籌編作業,由各機關規劃辦理事項,並預估需要多少經費,財政部負責籌措財源,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彙編預算案於106年8月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經其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後,各機關依據法定預算執行,年度結束後檢討預算執行情形,核實認列收支,預計審計部108年7月底提出決算。
(五)中央與地方財政架構與税課劃分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落實地方自治,須有穩健的自主財源,支援自治事項的推動。因此,中央透過稅收劃分賦予地方自主性收入。
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財劃法)為各級政府財政劃分、調劑及分類的準則。依財劃法規定,稅課劃分為「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國稅」包含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關稅,由中央政府負責徵收,但並非全部收入均歸屬中央政府,部分國税須依規定比例「直接分成」或「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稅」包含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由直轄市、縣(市)負責稽徵並就特定稅目依規定比例分配各級地方政府。
二、爭點釐清
在瞭解以上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作業程序後,就提議人、附議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訴求,回應如下:
(一)稅收實際數大於預估數,對財政的影響是什麼?
1.有助歲入增加
按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税課收入為歲入主要來源,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法相關規定稽徵的每一塊錢,不論較預算數增加或減少,按照預算法規定須全數繳入國庫統籌運用並納入決算,如果年度稅收實際數高於預算數,有助整體歲入增加。
2.財政赤字縮小
長期以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採赤字預算編列,歲入歲出差短須舉債彌平。近年稅課收入執行結果優於預期,整體歲入增加,加上歲出節餘,歲入歲出差短較預算數縮小。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歲入歲出差短預算數1,325億元,預算執行結果,税課收入較預算數增加536億元,加上非稅課收入亦較預算數增加262億元及歲出節餘430億元,歲入歲出差短降為97億元,較預算數縮減1,228億元(106年度為行政院編決算數;下同)。
3.當年度舉債數額減少
如前述,近年稅課收入實際數雖高於預估數,但每年度仍有差短須舉債彌平,因此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還是逐年增加;但受惠近年稅課收入執行優於預期及歲出節餘,歲入歲出差短數額縮小,須透過舉債彌平數額減少,因而實際舉債數較預算數減少,意即「少借」,致債務增加的速度趨緩,債務成長率自102年度3%逐年下降至106年度0.32%。
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增加
中央透過稅收劃分賦予地方自主性收入,其中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為重要的財政調整工具。依財劃法第8條規定,國稅中所得稅10%、貨物稅10%及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40%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按公式分配給地方政府。所以,當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實徵數比原通知分配數(預算數)增加,依法須將增加部分再分配給各地方政府,並不是中央額外給予地方政府的紅包。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列為其稅課收入,其運用屬地方政府自治權責,並須循預算程序辦理,受地方立法機關監督。
(二)每年皆編列債務舉借及債務還本預算,稅收實際數大於預估數部分用於減少舉債,是否符合預算規定?此做法國會監督得到嗎?
1.為達收支平衡原則,如果税收執行良好使差短縮小,債務舉借因而減少,符合預算法規定。
為達收支平衡原則,預算法第6條第3項規定,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因此,編製預算時,政府預估下年度的歲入及歲出,歲入不足支應歲出部分,就會編列債務舉借來彌平;預算執行後納入決算,如果因為税課收入優於預期,使歲入歲出差短低於原本預算數,債務舉借因而減少,符合預算法規定。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例,預算與決算數額如下:
(1)預算數:歲入1兆8,415億元+融資財源(債務舉借)2,065億元=收入2兆480億元=支出2兆480億元=歲出1兆9,740億元+債務還本740億元
(2)決算數:歲入1兆9,213億元+融資財源(債務舉借)840億元=收入2兆53億元=支出2兆53億元=歲出1兆9,310億元+債務還本743億元
從上面計算式可發現,106年度税課及非税課收入均執行良好,歲入較預算數增加798億元,歲出減少430億元、債務還本增加3億元,為符合收支平衡原則,債務舉借必須減少1,225億元。如果按預算編列的金額舉借,將造成收支不平衡,並且產生不須借錢卻仍借錢的情況,不但增加債息支出,同時也增加後代子孫債務負擔。
2.「減少舉借」與「增加還債」,兩者是不同概念
債務舉借屬政府收入之一,「減少舉借」是政府收入減少,償還債務(或稱債務還本)屬政府支出,「增加還債」是增加政府支出,二者完全不同。
3.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均恪遵預算法、決算法規定辦理,並經審計機關及民意機關監督,絕無規避
政府各項收支均須編列預算,行政院會議通過的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總統公布後成為法定預算,由各機關執行後,行政院按照實際執行結果編造決算送審計部審核,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布。稅收實際數大於預算數的金額納入決算,使債務舉借減少,均受審計機關及民意機關監督,絕無規避。
(三)可否比照鄰近國家經驗還利於民?
從鄰近新加坡、澳門、香港等經驗來看,係政府預算執行產生賸(盈)餘,而推動各項補助、津貼或調減租稅等還利於民措施。我國近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税課收入雖優於預期,103年度至106年度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增加721億元、1,457億元、938億元及536億元,整體歲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加上歲出節餘,各該年度仍有1,271億元、100億元、442億元及97億元差短須舉債彌平,並無賸(盈)餘。即使未來財政狀況改善,預算執行產生賸(盈)餘,仍須循預算程序才能動用。
考量目前中央政府約有5.3兆餘元累積債務,未來中央政府如有賸(盈)餘,優先償債較為適宜。如將稅收實際數大於預估數部分退還民眾,必須舉債,若此退稅利益由當代民眾享受,差短及債務增加由下一世代承擔,恐生代際公平疑慮。
基於各國財政狀況、經濟情勢及國情等不同,尚不宜逕予比較是否還利於民。
三、有關稅務獎勵金、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
(一)稅務獎勵金部分
財政部為推動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政策需要,編列核發稅務獎勵金,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給與實質獎勵,留任人才,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並落實對各稅捐稽徵機關指揮、監督(督導)及考核,並無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奬金(查稅獎金)情形。先前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所提「廢除稅務人員稅務獎勵金」議題,本部107年2月23日於該平臺正式回應。
(二)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
有關「全國賦稅實徵淨額與預算數比較」、「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等重要賦稅統計資料均已編入財政統計年報電子書供民眾查閱。
稅捐稽徵機關對作成課稅處分一向恪遵依法行政,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為確保課稅處分正確性,財政部將課稅處分品質考評列為年度推動疏減訟源方案作業計畫項目,每年辦理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考核,提升稅務查核及服務品質。民眾如發現有錯誤得依法申請退還,如徵納雙方認定不一致,亦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備註:
一、相關參考資料
(一)法規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1.預算法
2.決算法
3.審計法
4.公共債務法
5.財政收支劃分法
6.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7.地方制度法
8.稅捐稽徵法
(二)稅收超徵議題相關新聞(澄清)稿:
1.107年1月30日
2.107年3月19日
3.107年4月26日
4.107年5月3日
5.107年5月7日
6.107年5月25日
(三)稅務獎勵金、賦稅人權及徵課合法性等議題相關新聞(澄清)稿:
1.106年12月18日
2.107年1月26日
3.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