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所有關注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本部就提議訴求內容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自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奬金相關規定,各稅捐稽徵機關即未再編列預算來支給該罰鍰奬金(即查稅獎金)。至於稅務獎勵金之核發,係行政院為提升稅務人員士氣,於78年1月16日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下稱獎勵金作業要點),自79年度起,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對辦理稅務工作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絕無提議內容所稱「查稅獎金自93年修法廢除後,財稅機關巧立名目編列獎金支應」情事。
二、有關「超徵稅收未告知國人用途,也沒有返還民眾,超徵款納入國庫,顯不合理」乙節,應屬誤解,謹就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決算資訊公開、稅收超徵原因及用途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等資料,皆依前開規定公布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等機關網站,供民眾查閱。
(二) 稅課收入編列及執行均依法辦理,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編列數尚難一致:
1、政府稅收超徵係指稅課收入決算(實徵)數大於預算數。稅課收入預算數為估計值,係編列時參酌稅收徵起情形、未來經濟景氣、各稅目特性、稅制調整與租稅協定影響等因素估列,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2、預算編列至執行完畢時間落差近2年,該期間若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或遇重大事件,均影響徵起情形,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編列數尚難一致,各年度超短徵情形不ㄧ,近年雖有超徵,以往年度亦有短徵,例如98年度及102年度分別短徵新臺幣(下同)2,156億元及622億元。
(三) 103年度至105年度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部分,均用以減少債務舉借:
1、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ㄧ律解庫。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分別較預算數增加721億元、1,457億元及938億元,均按前揭規定解繳國庫。
2、稅課收入為政府歲入財源之一,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雖較預算數增加,惟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規費、罰賠款等非稅課收入合計決算數均較預算數減少。
3、103年度至105年度歲入歲出實際執行結果仍有差短,僅差短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縮減820億元、1,479億元及1,093億元,爰該3年度共減少債務舉借3,392億元。
三、本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積極推動賦稅人權保障業務,為確保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依法行政,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同仁法制教育,切實遵守舉證責任相關規定、依職權審慎調查事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俾正確核課稅捐,杜絕濫開稅單情事。
四、為建立具國際競爭力租稅環境並提高留才攬才誘因,本部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度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將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及配套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並配合調高綜所稅4大扣除額等,營造有利留才攬才及投資之租稅環境,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股利所得稅負,提升投資臺灣意願。
研商辦理情形
本提議各項訴求內容歸納整理後,依各構面問題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 法源面
(一) 本部為推動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政策需要,編列核發稅務獎勵金,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給與實質獎勵,留任人才,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並落實本部對各稅捐稽徵機關之指揮、監督(督導)及考核,其性質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之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奬金(查稅獎金)完全不同。
(二) 為強化公務人員支領獎金(含稅務獎勵金)之法源依據,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1年3月2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6條明定獎金之支給目的與原則、獎金之適用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依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規定,將重新檢討研議。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行政院103年4月1日訂頒「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於103年4月至105年12月間完成給與項目之審查,其中公務人員獎金項目(含稅務獎勵金)法制化型態審查決議係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為依據,並簽奉行政院核定。審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之立法期程較難掌握,及前開法制化推動計畫審查建議,該總處刻研議相關法律,評估給與項目法制化納入之可行性,提升其法制化位階。
二、 開徵稅單正當性
為提高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處分正確性,本部賡續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同仁法制教育,切實遵守舉證責任相關規定、依職權審慎調查事實,並將課稅處分品質考評列為本部年度推動疏減訟源方案作業計畫項目,每年辦理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考核,對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案件,經分析及檢討認屬國稅局疏失者,依規定評比並列入業務考評,提升稅務查核及服務品質。
三、 稅務救濟制度面
(一)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後續提起行政救濟衍生時間、訴訟成本等不利益,本部賡續推動疏減訟源,加強落實行政處分自我審查功能,並提高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及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確保訴願決定之公正及客觀,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對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案件,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審理納稅者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落實專業審理,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裁判品質;同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對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自行確定其應納數額,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就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妥速審判並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
四、 稅收超徵部分
為釐清民眾疑義,本部國庫署製作「稅收超徵懶人包」,自107年1月11日起公布於本部與相關機關網站及臉書平臺;同年月30日發布澄清稿,說明稅收超徵原因、預算處理方式、超徵稅款用途及無每人退稅2.2萬元等情事,加強宣導。
五、 租稅國際競爭力部分
為賡續營造留才攬才及扶植新創事業之友善租稅環境並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要,本部完成優化所得稅制方案,並配合經濟部產業政策發展需要,於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技術作價入股、員工獎酬股票及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優惠、強化研發創新、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及提高留才攬才誘因;並提供創業投資有限合夥組織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階段性租稅獎勵措施,有助於留才攬才及鼓勵新創事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六、 廢除稅務獎勵金部分
國家財政收入大部分源自稅收,全國從事稅務工作之公務人員事繁責重,肩負政府籌措施政財源之重責大任,加上經濟發展、社會環境變遷及交易型態日新月異,稅捐稽徵工作之專業性與繁重度與日俱增,宜透過稅務獎勵金之核發,適度獎勵辦理是項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落實獎從下起,激勵同仁士氣,發揮整體工作績效,並留住優秀稅務人才,賡續建立公平合理稅制及籌措適足政府施政財源,兼顧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
參採情形
一、 有關稅務獎勵金相關法制作業事宜,本部將賡續配合考試院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相關法律之立法進程辦理。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部分,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須解繳國庫,尚無法據返還民眾。未來如有歲計賸餘,將由行政院通盤考量研議擴大支出或其他分配與運用項目,促進國家發展。
三、賦稅議題向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政府將持續進行租稅改革,推動稅基合理化、提升租稅效率與公平。
後續推動規劃
一、近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大幅增加,引發民眾關注,未來籌編年度預算稅課收入時,將衡酌稅制改革影響與經濟景氣變化,持續精進稅收估測作業,期縮小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
二、為避免民眾對稅收超徵誤解,將持續關注相關輿情,適時發布新聞稿或製作淺顯易懂之圖像化說明或生活化小百科等持續宣導,以利民眾理解。
分析說明
所有關注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本部就提議訴求內容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自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奬金相關規定,各稅捐稽徵機關即未再編列預算來支給該罰鍰奬金(即查稅獎金)。至於稅務獎勵金之核發,係行政院為提升稅務人員士氣,於78年1月16日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下稱獎勵金作業要點),自79年度起,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對辦理稅務工作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絕無提議內容所稱「查稅獎金自93年修法廢除後,財稅機關巧立名目編列獎金支應」情事。
二、有關「超徵稅收未告知國人用途,也沒有返還民眾,超徵款納入國庫,顯不合理」乙節,應屬誤解,謹就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決算資訊公開、稅收超徵原因及用途等事宜說明如下:
(一)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預算及決算書應主動公開。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等資料,皆依前開規定公布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等機關網站,供民眾查閱。
(二) 稅課收入編列及執行均依法辦理,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編列數尚難一致:
1、政府稅收超徵係指稅課收入決算(實徵)數大於預算數。稅課收入預算數為估計值,係編列時參酌稅收徵起情形、未來經濟景氣、各稅目特性、稅制調整與租稅協定影響等因素估列,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2、預算編列至執行完畢時間落差近2年,該期間若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或遇重大事件,均影響徵起情形,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編列數尚難一致,各年度超短徵情形不ㄧ,近年雖有超徵,以往年度亦有短徵,例如98年度及102年度分別短徵新臺幣(下同)2,156億元及622億元。
(三) 103年度至105年度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部分,均用以減少債務舉借:
1、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其超收應ㄧ律解庫。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分別較預算數增加721億元、1,457億元及938億元,均按前揭規定解繳國庫。
2、稅課收入為政府歲入財源之一,103年度至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雖較預算數增加,惟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規費、罰賠款等非稅課收入合計決算數均較預算數減少。
3、103年度至105年度歲入歲出實際執行結果仍有差短,僅差短決算數較預算數分別縮減820億元、1,479億元及1,093億元,爰該3年度共減少債務舉借3,392億元。
三、本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積極推動賦稅人權保障業務,為確保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依法行政,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同仁法制教育,切實遵守舉證責任相關規定、依職權審慎調查事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俾正確核課稅捐,杜絕濫開稅單情事。
四、為建立具國際競爭力租稅環境並提高留才攬才誘因,本部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度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將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為4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及配套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並配合調高綜所稅4大扣除額等,營造有利留才攬才及投資之租稅環境,使企業主要投資人負擔合理股利所得稅負,提升投資臺灣意願。
研商辦理情形
本提議各項訴求內容歸納整理後,依各構面問題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 法源面
(一) 本部為推動人力資源管理相關政策需要,編列核發稅務獎勵金,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給與實質獎勵,留任人才,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並落實本部對各稅捐稽徵機關之指揮、監督(督導)及考核,其性質與「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之查緝機關就財務罰鍰提撥奬金(查稅獎金)完全不同。
(二) 為強化公務人員支領獎金(含稅務獎勵金)之法源依據,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1年3月2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6條明定獎金之支給目的與原則、獎金之適用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惟未能於立法院第8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依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規定,將重新檢討研議。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配合行政院103年4月1日訂頒「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於103年4月至105年12月間完成給與項目之審查,其中公務人員獎金項目(含稅務獎勵金)法制化型態審查決議係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為依據,並簽奉行政院核定。審酌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之立法期程較難掌握,及前開法制化推動計畫審查建議,該總處刻研議相關法律,評估給與項目法制化納入之可行性,提升其法制化位階。
二、 開徵稅單正當性
為提高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處分正確性,本部賡續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同仁法制教育,切實遵守舉證責任相關規定、依職權審慎調查事實,並將課稅處分品質考評列為本部年度推動疏減訟源方案作業計畫項目,每年辦理各地區國稅局行政救濟業務考核,對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案件,經分析及檢討認屬國稅局疏失者,依規定評比並列入業務考評,提升稅務查核及服務品質。
三、 稅務救濟制度面
(一)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後續提起行政救濟衍生時間、訴訟成本等不利益,本部賡續推動疏減訟源,加強落實行政處分自我審查功能,並提高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2及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確保訴願決定之公正及客觀,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對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案件,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審理納稅者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落實專業審理,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裁判品質;同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對納稅者之應納稅額,應查明事證以核實確認,在納稅者聲明不服之範圍內自行確定其應納數額,及依同條第4項規定,就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妥速審判並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
四、 稅收超徵部分
為釐清民眾疑義,本部國庫署製作「稅收超徵懶人包」,自107年1月11日起公布於本部與相關機關網站及臉書平臺;同年月30日發布澄清稿,說明稅收超徵原因、預算處理方式、超徵稅款用途及無每人退稅2.2萬元等情事,加強宣導。
五、 租稅國際競爭力部分
為賡續營造留才攬才及扶植新創事業之友善租稅環境並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要,本部完成優化所得稅制方案,並配合經濟部產業政策發展需要,於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技術作價入股、員工獎酬股票及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優惠、強化研發創新、促進智慧財產權流通及提高留才攬才誘因;並提供創業投資有限合夥組織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階段性租稅獎勵措施,有助於留才攬才及鼓勵新創事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六、 廢除稅務獎勵金部分
國家財政收入大部分源自稅收,全國從事稅務工作之公務人員事繁責重,肩負政府籌措施政財源之重責大任,加上經濟發展、社會環境變遷及交易型態日新月異,稅捐稽徵工作之專業性與繁重度與日俱增,宜透過稅務獎勵金之核發,適度獎勵辦理是項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落實獎從下起,激勵同仁士氣,發揮整體工作績效,並留住優秀稅務人才,賡續建立公平合理稅制及籌措適足政府施政財源,兼顧租稅公平及經濟發展。
參採情形
一、 有關稅務獎勵金相關法制作業事宜,本部將賡續配合考試院銓敘部研擬「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擬相關法律之立法進程辦理。
二、 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部分,依預算法第59條規定須解繳國庫,尚無法據返還民眾。未來如有歲計賸餘,將由行政院通盤考量研議擴大支出或其他分配與運用項目,促進國家發展。
三、賦稅議題向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政府將持續進行租稅改革,推動稅基合理化、提升租稅效率與公平。
後續推動規劃
一、近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大幅增加,引發民眾關注,未來籌編年度預算稅課收入時,將衡酌稅制改革影響與經濟景氣變化,持續精進稅收估測作業,期縮小預算數與決算數差距。
二、為避免民眾對稅收超徵誤解,將持續關注相關輿情,適時發布新聞稿或製作淺顯易懂之圖像化說明或生活化小百科等持續宣導,以利民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