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y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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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物使用人藥在世界先進國家皆屬正常,此為動物福祉,是世界為保護動物用藥權及人類健康的(One World One Health)共享世界共享健康的潮流,且已在台灣行之有年,不得受到剝奪或損害。
2.應修改藥事法33.50條,將獸醫診療機構加入可出貨對象,動物醫療權不得因利益之爭受到影響,不得禁止合法藥物買賣輸送至獸醫院。
3.獸醫對於動物專業應受重視,獸醫有合法權力使用人藥醫治動物。
4.動物醫療屬獸醫專業,動物醫療計畫及用藥應由獸醫主導,反對動物醫藥調劑權釋出給對於動物病理全無專業之藥師。
5.保障動物用藥權益,讓更多救援與TNR可以順利推行。
6.放寬獸醫用藥限制,讓獸醫可以使用更多對症的藥物治療毛孩。
1.分析世界先進國家獸醫師使用藥物狀況,70%皆是人用藥,單純動物用藥僅占30%,此乃動物醫院常態的藥物使用比率;而目前許多動物之必要藥品(如化療用藥)缺乏專為動物開發之用藥,人藥用於動物醫療,不但是先進國家允許的,也是目前臺灣行之有年且合法的;這屬動物福祉,不得受到剝奪或損害。
假若禁止人藥買賣輸送給獸醫院並且禁止獸醫使用,會使得臺灣的經濟動物(如牛羊豬狗魚雞)、寵物(如貓狗蜥蜴貂鳥…)都陷入醫療荒漠之中,無藥可醫。
2.目前動物病歷通常需在同一家獸醫院長期建立,才能有較精準的治療方針,不像人類有雲端病歷;且動物不會說話,需要長期與同一位獸醫培養診療默契,醫藥分家只會使動物治療加倍困難,大大提高誤診機率。
3.以現行體制來說,禁止獸醫合法使用人藥醫治動物,此對於動物、飼主、獸醫師並無益處,若要增進動物醫療健康之福祉,應由健全動物相關法條著手,不得禁止獸醫使用人藥醫治動物。
4.動物診療為獸醫專業,臺灣在日治時期即開始發展獸醫專業,更於1943年成立獸醫科系,當時獨步亞洲,台灣獸醫師的醫療專業不應受漠視,動物醫療計畫應由獸醫師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