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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得合法使用人藥醫治動物,動物之醫療應由獸醫專業把關

提議者 Elsie

已附議5708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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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6-13
檢核
2019-06-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9-06-20
回應階段
2019-07-08
回應階段
2019-08-02
回應階段
2019-10-17
回應階段
2020-07-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動物使用人藥在世界先進國家皆屬正常,此為動物福祉,是世界為保護動物用藥權及人類健康的(One World One Health)共享世界共享健康的潮流,且已在台灣行之有年,不得受到剝奪或損害。
  2. 應修改藥事法33、50條,將獸醫診療機構加入可出貨對象,動物醫療權不得因利益之爭受到影響,不得禁止合法藥物買賣輸送至獸醫院。
  3. 獸醫對於動物專業應受重視,獸醫有合法權力使用人藥醫治動物。
  4. 動物醫療屬獸醫專業,動物醫療計畫及用藥應由獸醫主導,反對動物醫藥調劑權釋出給對於動物病理全無專業之藥師。

利益與影響

  1. 分析世界先進國家獸醫師使用藥物狀況,70%皆是人用藥,單純動物用藥僅占30%,此乃動物醫院常態的藥物使用比率;而目前許多動物之必要藥品(如化療用藥)缺乏專為動物開發之用藥,人藥用於動物醫療,不但是先進國家允許的,也是目前臺灣行之有年且合法的;這屬動物福祉,不得受到剝奪或損害。
    假若禁止人藥買賣輸送給獸醫院,會使得臺灣的經濟動物(如牛羊豬狗魚雞)、寵物(如貓狗蜥蜴貂鳥…)都陷入醫療荒漠之中,無藥可醫。

  2. 因應GPD上路,不該因此犧牲動物醫療權益,不得因此反向禁止藥商向獸醫院輸送及販賣人藥,而是完善法條,修改藥事法33條、50條,將獸醫診療機構加入可出貨對象。

  3. 動物更會因為物種、體型、年齡、體格等需要不同醫療計畫,醫療計畫與用藥難以分割,更會隨著病情變化、甚至藥物過敏等情況需要隨時調整用藥,若急症時還需要另至藥局取藥,將會失去治療的黃金時刻。
    且藥師毫無動物生理病理專業,如何開藥?如何指教飼主用藥、餵藥?有些人藥雖可互相取代,但每樣物種有不同的身病理,藥師全無此方面知識,若因藥局因缺藥、而藥師另外拿取對該動物有毒性的藥物取代,輕者致病重者喪命,動物生命只能枉死,誰來負責?

  4. 動物診療為獸醫專業,臺灣在日治時期即開始發展獸醫專業,更於民國32年成立獸醫科系,當時獨步亞洲,台灣獸醫師的醫療專業不應受漠視,動物醫療計畫應由獸醫師把關。

  5. 目前動物病歷通常需在同一家獸醫院長期建立,才能有較精準的治療方針,不像人類有雲端病歷;且動物不會說話,需要長期與同一位獸醫培養診療默契,醫藥分家只會使動物治療加倍困難,大大提高誤診機率。

  6. 以現行體制來說,禁止獸醫合法使用人藥醫治動物,此對於動物、飼主、獸醫師並無益處,僅對藥師有益,若貿然單方面聽從藥師公會,是否有圖利特定團體之嫌?若要增進動物醫療健康之福祉,應由健全動物相關法條著手,不得禁止獸醫使用人藥醫治動物。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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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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