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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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展自行車做為綠色運輸的一環,交通部開放於部分人行道允許自行車行駛的措施。腳踏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最大的不同在於後者的行車速率可達每小時25公里,一旦與行人發生行車事故時,行人受創的程度將比腳踏自行車嚴重許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之1條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規定,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第174條規定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自行車騎上人行道。
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自行車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也就是說,政府直接以法令、標誌開放時速25公里的車輛行駛於人行道上,造成行人與電動自行車事故率提高的狀況。
建議:
修改《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之1條、第174條,將該標誌與標線使用於人行道上時,限於【腳踏自行車】,禁止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所有人行道。(內政部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早已如此處理)
保障行人安全無虞在人行道通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