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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Design Standard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發布於 2020-09-11 截止於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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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99
台內營字第1090815763

主  旨:預告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32條第1項。

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3424

() 電話:02-87712821

() 傳真:02-87712833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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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

內政部令: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Design Standard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0-12-04

綜整回應:

內政部公告預告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1月10日截止期間有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提供寶貴的意見或提出疑義綜整說明如下︰
反映修正草案第5條第3款「汽車道」一詞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快車道慢車道用詞不一致的問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汽車』用詞之定義包括機車實務上市區道路開闢完成後須依交通流量需求與道路環境條件規劃配置各類車道車道寬度除須符合市區道路設計法規規定外並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警政署)合訂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繪設標線與設置標誌號誌以作為駕駛人遵循之依據本修正草案係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如道路寬度)於道路有限空間考量各類使用者的需求規劃車道以符實需至於汽機車在道路上之行駛行為或限制規定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層面屬交通部權責非在本部法規訂之本草案內容讓民眾誤解將修法增訂汽機車分流規定本部將再檢討修正
人行道設計規定民眾反映臺灣現況除臺北市外其他縣市騎樓都不通且騎樓為私有產權建議修法不應規定有騎樓就可視需要設置人行道另外修正放寬道路寬度未達12公尺者人行道淨寬應達1.2公尺質疑讓地方政府降低設置人行道的意願這樣行人一樣無路可走依現行規定人行道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考量部分城鄉地區或早期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較小難以全面施設人行道或兼顧機車停車需求因此放寬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之人行道淨寬規定可望提高人行道施設的比例有關民眾的顧慮本部將再加強修法理由說明(修正草案第7條第1款及第16條第1款)
目前市區道路通常未妥善設計機車停車格位以致於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車或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卻未留設人行道最小淨寬1.5公尺造成停車亂象甚至人車衝突故預告修正草案第16條第6款增訂︰「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係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地方政府在進行人行道新闢或改善時先行盤點停車需求妥善規劃停車空間優先考量路外停車場增設機車格或塗銷路邊之汽車格位改劃機車格汽車移至路外停車或者在巷道增設機車格避免交通單位逕行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格位阻礙身障者或行人通行如有需要在人行道設置機車格應先行跨局處協商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情況下始得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格位
承上除路邊劃設機車停車格外並於修正草案第12條第5款新增︰「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以人車分流方式設計機車由區隔出來的動線進出避免人車衝突並保有人車共存的使用空間而非修法強制機車全面退出人行道造成民眾誤解的部分未來修法本部將再檢討調整及加強修法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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