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主(協)辦單位 內政部 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公告:預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Design Standard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發布於  2020-09-11  截止於  2020-11-10 

討論(尚餘0天)

留言總數 32 留言 3 已關注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台內營字第109081576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第1項。

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4樓

(三) 電話:02-87712821

(四) 傳真:02-8771283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內政部已於110年8月11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內政部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

內政部令: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Design Standard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機關綜整回應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2020-12-04

綜整回應:

內政部公告預告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1月10日截止,期間有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提供寶貴的意見或提出疑義,綜整說明如下︰
一、反映修正草案第5條第3款,「汽車道」一詞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快車道、慢車道用詞不一致的問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汽車』用詞之定義包括機車。實務上市區道路開闢完成後,須依交通流量需求與道路環境條件,規劃配置各類車道,車道寬度除須符合市區道路設計法規規定外,並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警政署)合訂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繪設標線與設置標誌、號誌,以作為駕駛人遵循之依據。本修正草案係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如道路寬度),於道路有限空間,考量各類使用者的需求規劃車道,以符實需。至於汽機車在道路上之行駛行為或限制規定,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層面,屬交通部權責,非在本部法規訂之。本草案內容讓民眾誤解將修法增訂汽機車分流規定,本部將再檢討修正。
二、人行道設計規定,民眾反映臺灣現況除臺北市外,其他縣市騎樓都不通,且騎樓為私有產權,建議修法不應規定有騎樓就可視需要設置人行道。另外修正放寬道路寬度未達12公尺者,人行道淨寬應達1.2公尺,質疑讓地方政府降低設置人行道的意願,這樣行人一樣無路可走。依現行規定人行道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考量部分城鄉地區或早期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較小,難以全面施設人行道或兼顧機車停車需求,因此放寬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之人行道淨寬規定,可望提高人行道施設的比例,有關民眾的顧慮,本部將再加強修法理由說明。(修正草案第7條第1款及第16條第1款)
三、目前市區道路通常未妥善設計機車停車格位,以致於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機車,或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卻未留設人行道最小淨寬1.5公尺,造成停車亂象,甚至人車衝突。故預告修正草案第16條第6款增訂︰「人行道原則不設置機車停車格。如須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係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地方政府在進行人行道新闢或改善時,先行盤點停車需求,妥善規劃停車空間,優先考量路外停車場增設機車格,或塗銷路邊之汽車格位改劃機車格、汽車移至路外停車,或者在巷道增設機車格,避免交通單位逕行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格位,阻礙身障者或行人通行。如有需要在人行道設置機車格,應先行跨局處協商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情況下,始得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格位。
四、承上,除路邊劃設機車停車格外,並於修正草案第12條第5款新增︰「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以人車分流方式設計,機車由區隔出來的動線進出,避免人車衝突並保有人車共存的使用空間,而非修法強制機車全面退出人行道,造成民眾誤解的部分,未來修法本部將再檢討調整及加強修法理由說明。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