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Ordinary Passpor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22-12-21
截止於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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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預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 修正依據:規費法 第10條。
三、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oca.gov.tw )「領務法規」項下之「護照法規」網頁。
四、 旨揭修正草案與貿易、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無直接相關,且係為配合實務作業流程修正之條文,其修正內容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及規費費額之調整;又因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樓
(三) 電話:(02)3343-2847
(四) 傳真:(02)2343-2851
(五) 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
部 長 吳釗燮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本則草案預告,外交部已於111年12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外交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外授領一字第1115134105號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Ordinary Passpor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3rd, January 2023)
機關回應
外交部
2022-12-23
回復民眾葉先生留言
外交部回應: 自本年9月下旬我政府宣布國境解封後,國人申辦護照需求激增,本部領事事務局及本部中、南、東及雲嘉南四個辦事處均湧現大量排隊等候辦理的人潮,各受理單位因此需加派人力及增開受理櫃檯。目前相關業務同仁每日已加班2-3個小時處理,遇週三延長開櫃時段時甚需工作到深夜,負荷量極大。由於疫情期間累積未申換護照量(含護照已逾期或效期不足1年者)估計超過300萬件,非短期內可消化完畢,故為維持本部不間斷核發護照的量能,且同時確保護照製發的嚴謹度,護照發照時間將由4個工作天修正為6個工作天,但速件機制仍維持繳交速件費後於3、2或1個工作天後取件。 另國際上諸多國家在面臨疫情後護照申辦量暴增,多延長其核發護照天數致數週甚至數月。以美國為例,一般件處理天數已由4-6週延長至6-9週,並暫停受理速件申請;又如英國,一般件處理天數也自3週大幅延長為10週。對比之下,我國護照核發時程雖稍延長,仍優於大多數國家,本部未來也會持續密切注意國人申換護照的情形,並適時因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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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外交部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外授領一字第1116606826號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外交部。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oca.gov.tw)「領務法規」項下之「護照法規」網頁。四、旨揭修正草案與貿易、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無直接相關,且係為配合實務作業流程修正之條文,其修正內容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及規費費額之調整;又因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樓(三)電話:(02)3343-2847(四)傳真:(02)2343-2851(五)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部 長 吳釗燮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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