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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外交部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外交部公告:預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Ordinary Passpor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發布於  2022-12-21  截止於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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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外授領一字第1116606826號

主  旨:預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oca.gov.tw)「領務法規」項下之「護照法規」網頁。

四、旨揭修正草案與貿易、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無直接相關,且係為配合實務作業流程修正之條文,其修正內容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及規費費額之調整;又因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爰縮短公告期間為3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樓

(三)電話:(02)3343-2847

(四)傳真:(02)2343-2851

(五)電子郵件:post@boca.gov.tw


部  長 吳釗燮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本則草案預告,外交部已於111年12月30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外交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外授領一字第1115134105號

外交部令: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自112年1月3日生效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3 of "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Ordinary Passport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from 3rd, January 2023)

機關回應

外交部 2022-12-23

回復民眾葉先生留言

外交部回應:
自本年9月下旬我政府宣布國境解封後,國人申辦護照需求激增,本部領事事務局及本部中、南、東及雲嘉南四個辦事處均湧現大量排隊等候辦理的人潮,各受理單位因此需加派人力及增開受理櫃檯。目前相關業務同仁每日已加班2-3個小時處理,遇週三延長開櫃時段時甚需工作到深夜,負荷量極大。由於疫情期間累積未申換護照量(含護照已逾期或效期不足1年者)估計超過300萬件,非短期內可消化完畢,故為維持本部不間斷核發護照的量能,且同時確保護照製發的嚴謹度,護照發照時間將由4個工作天修正為6個工作天,但速件機制仍維持繳交速件費後於3、2或1個工作天後取件。
另國際上諸多國家在面臨疫情後護照申辦量暴增,多延長其核發護照天數致數週甚至數月。以美國為例,一般件處理天數已由4-6週延長至6-9週,並暫停受理速件申請;又如英國,一般件處理天數也自3週大幅延長為10週。對比之下,我國護照核發時程雖稍延長,仍優於大多數國家,本部未來也會持續密切注意國人申換護照的情形,並適時因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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