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f "Amount Table of the Employment Security Fees for the Employers Who Hire Foreign Workers to Engage in the Job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8 to 10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發布於
2021-09-15
截止於
2021-11-15
討論(尚餘0 天)
1 留言
0
關注
主 旨: 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 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三、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 電話:(02)89956179。
(四) 傳真:(02)89956198。
(五) 電子郵件:gui70918@wda.gov.tw 。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11年9月7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138801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f "Table of the Due Amount of Employment Security Fees for the Employers Who Hire Foreign Workers to Engage in the Job Specified in Subparagraph 8 to 10 of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6 of the Employment Service Act" (amended table becomes effective from 7th, September 2022)
機關回應
勞動部
2021-12-23
民眾提問:
感謝臺端對草案議題之關心,謹就相關意見綜整回應如下:
一、查勞工保險係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事業單位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爰依法核准從事工作之外籍勞工應由雇主依前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包含職業災害保險),於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前開條例所定請領條件時,得依規定申請職災保險相關保險給付,雇主亦可抵充其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又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雇主應於所僱員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並未限制須居住滿一定年限始得納保。
二、次查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爰政府開放引進外國人以解決國內基層勞力短缺問題,惟對國內就業市場、防疫安全及社會治安等均有一定程度影響,應運用國內資源進行管理。復按本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以作為政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爰此,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依法繳納就業安定費,係作為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三、針對所反映職業災害保險費用繳納、負擔與職災風險分攤問題,與本次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調整尚無直接關聯。
沒有 Javascript 無法參與討論
勞動部公告: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31171號主 旨:預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三)電話:(02)89956179。(四)傳真:(02)89956198。(五)電子郵件:gui70918@wda.gov.tw。部 長 許銘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