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LABOR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f the Maternity Health Protection at the Workplace"
發布於
2020-05-07
截止於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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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勞職授字第 1090201608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三、「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mol.gov.tw ),「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
( 二 ) 地址: 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
( 三 ) 電話: 02-89956666 分機 8123 。
( 四 ) 傳真: 02-89956665 。
( 五 ) 電子郵件: veshin@osha.gov.tw 。
部 長 許銘春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表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Top
本則草案預告,勞動部已於109年9月16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勞職授字第10902034962號
MINISTRY OF LABOR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f the Maternity Health Protection at the Workplace"
機關綜整回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2020-09-14
綜整回應:
感謝各界對草案議題的關心,有關本辦法第12條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規定,考量適性評估宜透過接受選配工相關訓練之醫師為之,爰修正應由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之,並由其填寫附表3,提供工作適性安排,至勞工書面同意格式,尚無相關規定,得參照指引或依實務需求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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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事業單位有駐廠醫師且本身也為職業醫學專科醫師,針對「附表三、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的部分一定得由婦產科專科醫師填寫嗎? 針對事業單位的危害等等應該為駐廠醫師較清楚且了解,婦產科醫師就算看了「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表」可能也無法清楚了解事業單位與員工本身的工作危害,故這些母性健康保護評估建議措施是否可以完全由駐廠醫師(職業醫學專科醫師)來給予工作適性安排建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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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11條: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者,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請問) 現行之「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附表五,有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簽名欄,但 草案之附表 似已取消該項簽名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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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第十二條 對保護期間之勞工為適性評估者,雇主應將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評估結果交付勞工,由勞工提供予婦產科專科醫師,並由婦產科專科醫師參照附表三格式,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雇主應參照前項醫師之建議,採取必要之母性健康保護,對其建議有疑慮時,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 (請問) 附表三"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是否只限 "婦產科專科醫師" 填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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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ayu Yang
匿名
版主
學者專家
Tatayu Yang
2020-06-11 18:52:06
附表三"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是否只限 "婦產科專科醫師" 填寫? 職醫現場訪視後,是否仍寫 附表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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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勞職授字第1090201608號主 旨:預告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勞動部。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三、「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二)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三)電話:02-89956666分機8123。(四)傳真:02-89956665。(五)電子郵件:veshin@osha.gov.tw。部 長 許銘春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表建議條文草案條文說明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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