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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經濟部 經濟部能源局

經濟部公告:預告「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n the Power-use Locations and Full-time Electrical Technicians"

發布於  2020-07-10  截止於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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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710
經授能字第10903005610

主  旨:預告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電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

三、「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 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13

() 電話:(02)27757756

() 傳真:(02)2731659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美花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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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草案預告,經濟部已於109年11月9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經能字第10904605350號

經濟部令: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n the Power-use Locations and Full-time Electrical Technicians"

機關綜整回應

經濟部能源署 2020-09-21

綜整回應:

  1.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條第2項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新增第12款「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將裝有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納管,除應遵守第10條之1規定,應依「電業法」第60條及本規則所稱用電場所規定辦理,包括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等。
  2. 所詢公寓大廈住宅、辦公大樓及電動車銷售場所,倘屬本規則第3條第2項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任一款,不限第12款,亦不限電壓等級及契約容量,只要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就應遵守第10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以妥為管理此類場所之用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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